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6日
新乡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我市“公交都市”创建工作,促进公交企业进行成本控制,通过政府部门在对市区范围内城市公交企业实施财政补贴前,审核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规制公交企业成本及进行合理性评价,达到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财政可负担、企业可持续、市民可承受”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标准编号JT/T1184-2018)规定的行业标准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公交成本评估
(一)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公交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3.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公交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4.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5.精细化原则。成本规制在现有条件下强化科学化、精细化核定,并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与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不断完善。
(二)范围与用途
1.本办法用于新乡市公交企业执行《新乡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产生的运营成本构成范围的确定和预算结果的核定。
2.成本规制核定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的依据。
(三)运营成本构成及核定方法
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1.直接运营成本是指公交企业执行《新乡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所发生的与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1)人员成本。指直接、间接从事公交客运的各类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人员成本分为人工工资和保障性待遇。
①核定职工人数核定的驾驶员人数=公交企业年实际总运营小时数÷劳动法规定每年每人工作小时数。
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人数参照全省平均水平据实核定,不得超过核定的驾驶员人数的50%。
核定职工总人数=核定的驾驶员人数 核定的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人数。
②人均工资
人均工资标准值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因统计部门发布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滞后影响运营成本核定,依据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并考虑近三年城镇在岗职工工资平均增幅因素予以核定。
③职工工资标准值
职工工资标准值根据核定的职工总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计算公式为:
核定工资总额标准值=核定职工总人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若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值大于核定工资总额标准值,则按标准值计入规制成本;若职工工资总额实际值小于核定工资总额标准值,则按实际值计入规制成本。
④保障性待遇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性待遇按企业实际缴纳且不低于新乡市最低基数据实核定,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当年合理工资总额计提,计提比例按新乡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确定。
(2)燃料及电力费。是指公交企业运营车辆在运营服务过程中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各项燃料及电力费用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省内同行业定额消耗均值。
(3)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运营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4)修理费。公交企业修理费包括三部分:车辆正常保养、轮胎消耗、固定资产修理费。车辆正常保养和轮胎消耗原则上据实核定,按照公交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车辆正常保养按照每0.5万公里保养一次,保养费用依据市场价格核定;轮胎消耗按照10万公里更新一次,轮胎更新费用应建立大额采购招标制度,依据市场价格核定;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费依据市场价格据实核定。
(5)事故损失费。是指公交运营车辆保险费与事故赔付费之和减去保险理赔金额,原则上据实核定。公交企业要制定奖惩措施,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罚款。
(6)安全生产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专门用于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及运营车辆附属安全设备等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在不超过国家规定提取比例限额下,对符合规定的支出据实核定。
(7)其他主营业务费用。是指公交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成本费用之外的其他运营业务费用,包括车辆及场站租赁费、停车场站设施维护费、GPS系统费用、场站水电费等,以上费用据实核定。
2.期间费用由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构成。
①管理费用。指公交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公交运营而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通讯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以上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超过省内同行业均值。
②财务费用。公交企业为筹集公交营运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按照与公交运营的相关性,据实核定。
3.税金及附加。指公交企业为公交运营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金。按照规定据实核定。
4.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
(1)公交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重复计入规制成本。
(2)以下费用不得计入规制成本:①公交企业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②与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支出;③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④公益性捐赠支出;⑤公益性广告、宣传支出;⑥其他不合理支出。
(四)公交企业成本亏损的界定
1.规制成本=运营成本 营业外支出。
2.规制收入=公交票款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财政拨付的运营补贴。
其中:①营业外支出。指公交企业发生的间接费用支出,除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之外的其他费用。
②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三产上缴的净收入、租赁收入、下属独立核算公司上缴利润等其他业务收入。
相关职权部门应加强对公交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的监管力度。公交企业自身要不断加大对所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的规范管理,理顺与本企业的关系,逐年提升盈利能力。
公交企业应在成本规制年度内,制定年度盈利能力提升实施方案,使运营成本占营业收入的比率逐年下降。
③公交票款收入。即公交运营收入,指公交企业提供相应运营服务所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按照城市公交企业提供的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核定。
④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指固定资产清理、罚款等各项收入。原则上按照城市公交企业提供的手续齐全的合同、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核定。
⑤其他财政专项补贴。其他财政专项补贴指各级政府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所给予的财政专项补贴,包括根据《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规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等。其他财政专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核定。
3.公交场站建设、车辆购置资金不计入规制成本,作为单独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4.公交企业成本亏损=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二、公交企业财政补贴
(一)基本原则
1.公益性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基本出行需求,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不断提高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与水平。
2.可持续原则。坚持公共汽电车基本服务标准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力相适应,保障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与财政补贴可持续,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3.合理性原则。对公交企业实施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科学核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府补贴范围。
4.激励性原则。推动公交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运营成本约束与服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体制改革。
(二)财政补贴资金来源与管理
1.资金来源。公交企业运营财政补贴由市级财政负担,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公交企业运营财政补贴市、区(管委会)财政分级负担机制。
2.资金预算管理。城市公交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的政策规定编列,由市财政部门报经政府同意、人大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构成
城市公交财政补贴总额=成本亏损补贴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
其中:
1.成本亏损补贴。政府对城市公交企业进行成本评估审计核定的成本亏损补贴。
2.公交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及核定方法。
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绩效根据公交企业质量考核成绩,采取“正向激励 逆向激励”相结合方式与核定财政补贴挂钩,即:对质量考核成绩达到(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奖励(或扣减)一定比例财政补贴。质量考核成绩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新乡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后确定。
(1)质量考核绩效具体核定方法为:
①质量考核评价成绩为91分及以上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质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成绩-90)×核定财政补贴×0.2%
②质量考核成绩为85分(含)至90分(含)的,质量考核绩效为零,不奖不扣。
③质量考核成绩低于85分(低于75分时按75分计)的,按以下计算公式核定:
质量考核绩效=(质量考核成绩-85)×核定财政补贴×0.2%
城市公交亏损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比例为20%。
(2)服务质量考核
考核重点是城市公交企业服务水平与成本控制下降水平,可选取乘客满意率、行车安全率、线路覆盖率、车型配置等作为指标。具体考核指标与标准、评分方法、挂钩补贴方式等,按照《新乡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执行。
(四)财政补贴预算编制、拨付、结算、核定与清算程序
1.财政补贴预算编制①市交通运输部门在补贴年度上一年9月底前,会同公交企业编制《新乡市公共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交企业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可依职权向公交企业发出成本规制通知,公交企业收到通知之日起成本规制启动;公交企业也可以在完成年度财务审计后自行申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启动该年度成本规制,市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成本规制申请后,该年度成本规制正式启动。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同时通知协助部门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协助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公交企业按照年度运营服务计划,根据年度财务审计核实的财务数据,按要求填制“成本规制信息表”,并对表中的每项信息说明对应的数据来源,供核实。
②公交企业应上报成本规制信息表并提交企业规制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运营生产报表、人员、车辆台账,以及企业在成本规制信息表中标明的其他数据来源。按照市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有关的经营和财务数据。
各部门应当对公交企业提供的各项书面或电子资料进行存档;凡涉及商业秘密的,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负保密责任,除了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聘请的第三方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③公交企业应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有权核定公交企业填制的成本规制信息表与其提供的数据来源是否一致,可通过核对原始凭据、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公交企业提供数据的客观性进行核实。
公交企业实际成本水平高于核定的合理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的合理收入的,公交企业有权向市财政部门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支持材料。经市财政部门核实确由客观原因造成企业成本超出合理水平或收入低于合理水平的,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④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综合评估公共交通基本服务需求以及市级财政承受能力,进一步优化规制结果。
2.财政补贴拨付
补贴年度每季度末,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0%,向公交企业预拨补贴资金。
3.财政补贴结算、核定
①补贴年度次年2月底前,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新乡市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组织对公交企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②由市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公交企业成本和收入进行审定后,结合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的公示结果,核定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金额并向社会公示。
4.财政补贴清算市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公交运营财政补贴金额,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公交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财政补贴资金高于规制补贴数,则超拨部分从下一补贴年度预拨财政补贴资金中扣减;如已拨付财政补贴低于规制补贴数,则欠拨部分从补贴年度财政预算追加调整中补足。
三、监督与绩效考核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建立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信用记录,对公交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公交企业成本效益分析,推进公共汽电车运营财政补贴绩效评价工作。
四、附则
(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城市公交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特殊原因需在编制的公交汽电车年度运营服务计划之外新辟、延长、变更运营线路或提供临时性公共交通服务且涉及重大资金支出的事项,在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核相关资料,编制运营服务调整计划,核定运营财政补贴,市财政部门在清算财政补贴资金时一并兑付。公交企业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自行开通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以及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涉及重大资金的,市财政部门不予核定财政补贴。
(二)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