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物安全责任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9-0006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9]29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07-23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乡市文物安全责任细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乡市文物安全责任细则》《新乡市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新乡市文物年度检查评估办法》《新乡市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调查登记及公告公示办法》已经2019年5月30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新乡市文物安全责任细则

  为有效防止文物安全事故,健全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制,更好履行文物保护职能,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由“政府统一领导、文管会综合协调、文物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河南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一、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把文物保护“五纳入”落到实处。

  (二)负责做好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和馆藏文物的建档建卡及电子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五)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六)督促本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举办展览活动,加强对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流散文物的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文物资源普查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十)负责做好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文物保护情况综合、反馈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把文物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制订市、县(市)区级博物馆及区域中心文物库房专项建设规划。

  (三)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审批文物保护基本建设项目。

  (四)积极配合文物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商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

  (二)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划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三)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制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四)在审批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对选址处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会同文物部门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五)在城市建设中,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促检查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历史建筑申报、认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做好全市城市建设、绿化建设和乡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对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公安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设施,依法整改治安隐患,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落实处罚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文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文物安全检查工作。

  (四)配合文物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或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的现场保护工作。

  (五)督促全市公安系统各单位对在侦破各类案件中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六、市应急管理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二)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文物单位制定安全应急管理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的管理。

  (二)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

  (三)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八、市财政局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逐年增加。

  (二)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向国家和省财政、文物部门争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

  (三)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四)确保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文物维修、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安全防范、文物研究及基础设施建设。

  九、市生态环境局

  (一)将文物保护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的重要内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二)责成有关单位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进行限期治理。

  十、市民政局

  (一)负责做好本系统所属的革命旧址及附属文物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二)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革命旧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三)会同文物部门管理监督文物社会团体和非国有博物馆单位。

  (四)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三)会同文物部门制订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四)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二、市林业局

  (一)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二)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一)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

  (二)在进行公路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工程建设费用中。

  (三)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

  (一)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

  (二)在进行农业项目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在农业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四)会同文物部门做好农业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五、市水利局

  (一)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措施。

  (二)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时,事先会同文物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十六、新乡海关

  (一)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二)负责对依法没收或追缴的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和移交归口管理。

  十七、市教育局

  (一)积极组织大中小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及其展览,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在大中小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文物法规知识教育和文物主题教育活动。

  (三)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做好所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文物。

  (四)督促做好本系统单位收藏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五)会同文物、公安部门组织开展本系统文物安全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十八、市司法局

  (一)负责审查地方性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

  (二)依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宣传普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列入普法计划。

  (四)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活动。

  (五)指导全市文物保护的依法治理工作。

  十九、市税务局

  按照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规定,落实好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护税收有关优惠政策,并搞好税收的优质服务工作。

  二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督促本系统所属的烈士陵园及纪念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馆藏文物管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十一、其他相关部门

  人社、科技、工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提供支持保障。

  新乡市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防范文物安全风险,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及西工区管委会履行文物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文物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简化量化、红线底线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管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文物安全形势和任务,制定下达年度文物安全工作目标,提出文物安全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拟定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同各考核对象签订后实施。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由市政府同各考核对象于每年1月15日前签订。

  第六条目标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次年1月10日前,各考核对象将上年年度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市文管办。

  第七条市文管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于次年1月30日前完成对各考核对象的文物安全目标责任年度考核。

  第八条目标考核内容以《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和《文物安全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列内容为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当前工作增加考核内容。

  第九条目标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由考核组对照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和《文物安全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市政府日常开展的文物安全专项活动和督查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条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考核分为达标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先进;

  (二)考核得分在60—79分的为达标;

  (三)考核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辖区内发生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失火、被盗、损毁、坍塌的;馆藏二级以上文物被盗、损毁的;文物工地发生亡人事故的;发生有国家督察督办案件的实行文物安全年度目标考核一票否决,考核为不达标等次。辖区内发生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重大火灾、严重被盗、大面积损毁、重要文物建筑坍塌的;馆藏三级文物被盗、损毁的;文物工地发生伤人致残事故的;发生有省级督察督办案件的不得评为达标先进等次。

  第十二条目标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三条目标考核结果纳入《新乡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相应扣分。目标考核结果同时作为文物系统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各考核对象要按照考核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在考核组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组的调查设置障碍。

  第十五条被考核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信息、假资料,经调查核实后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造成考核失实,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考核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乡市文物安全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新政办(2019)29号 附表(中间).docx

  2.新乡市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附件2

  新乡市年度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特制订年度文物安全责任目标:

  1.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出台有文物保护具体制度和规定。

  2.政府将文物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文物安全工作。

  3.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者各方责任明晰,与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签订有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

  4.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文物安全隐患,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

  5.设置有明确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确定有文物保护专管人员。

  6.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

  7.将文物保护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范围。8.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政策。将文物保护纳入体制改革;将文物保护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文物保护计划,支持文物保护、维修、安防等项目建设;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文物保护经费投入力度,完善文物保护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城市规划与文物保护,加强各类建设项目选址中的文物保护。

  9.建立有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文物保护中的问题。

  10.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健全,运行良好,文物保存状况良好,登记公布文物点保护措施得当,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全年未发生文物保护单位失火、被盗、损毁和坍塌等安全案件。

  11.馆藏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健全,运行良好,文物保存状况良好,未发生馆藏文物被盗、损毁等安全案件。

  12.文物保护维修、考古发掘、勘探、文物修复等工地未发生伤人致残、亡人事故。

  13.所辖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开放单位运行良好,未发生火灾、伤人致残、亡人事故。

  14.文物流通市场管理规范,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文物犯罪案件得到及时侦破。

  15.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效果良好,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有效提升。

  16.完成市政府及上级部门安排的文物安全年度工作任务。

  

  新乡市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乡市文物年度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落实文物保护政府主体责任,及时掌握区域文物保护状况,化解文物安全风险,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文物年度检查评估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现状进行年度检查,并对文物保存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文物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检查评估标准

  本办法的检查评估具体标准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博物馆条例》

  4.《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

  5.《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

  6.《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

  7.《文物建筑开放导则》

  8.《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

  9.《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

  11.《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WWT0048—2014)

  12.《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

  第四条检查评估对象

  本办法检查评估对象为本区域内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保管流通场所。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和传统村落中的文物。

  可移动文物保管流通场所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库房、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公司、古玩(文玩)旧货市场。

  第五条检查评估组织

  检查评估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建检查评估小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检查评估小组需由文物、公安、消防、工商、规划等部门行政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检查评估小组按照检查评估程序、标准对检查评估内容进行检查评估,并出具检查评估报告,根据检查评估状况提出文物保护建议。

  第六条检查评估内容

  检查评估按类别分别进行:1.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以文物保护单位检查评估为主,不可移动文物点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和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参照执行,三类不可移动文物可单独统计分析。

  1.1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

  1.2文物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1.3文物安全岗位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

  1.4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1.5文物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1.6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及更新情况。

  1.7文物安防、防火、防雷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转情况。

  1.8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有无违法建设行为。

  1.9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保养维护情况及记录。

  1.10文物建筑结构安全性状况,是否存在自然损毁、坍塌风险。

  1.11文物建筑用电用火情况。

  1.12文物保护单位内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行为。

  1.13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行为。

  1.14是否存在擅自修缮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

  1.15文物被盗、失火、盗掘、损毁等文物案件情况。

  1.16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区域规划及文物特别保护措施情况。

  1.17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制定执行情况。

  1.18开放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可行性评估及日常管理情况。

  2.可移动文物保管流通场所

  2.1文物保管场所保卫、消防、公共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2.2文物保管场所藏品、库房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2.3安全保卫人员配备情况。

  2.4场所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防火演练情况。

  2.5安全、防火设施建设维护及运转情况。

  2.6馆藏文物档案、帐册建立保管交接情况。

  2.7文物保存环境情况。

  2.8展览展出、大型活动安全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2.9是否存在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行为。

  2.10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出借文物展览的行为。

  2.11馆藏文物损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情况。

  2.12是否存在违法拍卖、经营文物行为。

  第七条检查评估程序

  检查评估分为县级检查评估和市级检查评估。县级检查评估:由县级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组成检查评估小组,制定检查评估方案,通过资料查阅、现场检查并结合文物部门文物安全执法巡查档案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评估,形成检查评估报告,提出保护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检查单位,形成检查评估档案。县级检查评估应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检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市级检查评估:市政府组成检查评估小组,在县级检查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分析县级检查评估报告、查阅资料,并结合市级文物部门执法巡查记录、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形成检查评估报告,确定县级区域排名,反馈各县级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现场抽查单位覆盖率不低于10%。

  第八条检查评估报告

  检查评估报告需包含以下部分:

  概述。说明本区域文物基本情况,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分布,文物保管单位数量、保管文物数量,文物流通场所数量、经营文物情况。

  检查评估组织情况。成立组织情况,人员构成情况,制定方案情况,检查评估开展情况。

  检查评估内容情况。针对检查评估内容每项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可自行设计表格。

  文物保护状况分析。对检查评估单位保护状况进行分析,确定评估等级。文物保护措施建议。根据检查评估内容结果和分析结果,提出风险隐患整改措施和文物保护建议。

  附件。检查评估表格,检查评估小组成员意见。

  第九条检查评估结果等级

  各县级检查评估小组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对检查评估具体单位划分文物安全风险警示等级。

  Ⅰ级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文物安全案件事故。文物保护基础缺失,未建有文物档案,未有文物安全设施设备;文物保护管理和规章制度缺失严重,保护责任难以落实;文物保存环境恶劣,文物面临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存在重大文物违法违规行为。

  Ⅱ级风险等级中,可能发生文物安全案件事故。文物保护基础不完备,文物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文物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缺失运转不良;文物保护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文物面临破坏风险,文物周边风貌面临破坏;存在文物违法违规行为。

  Ⅲ级风险等级低,不易发生文物安全案件事故。文物保护基础完备,文物档案健全,文物安全设施设备完备运转良好;文物保护管理和规章制度健全,落实及时有效;未发生文物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检查评估结果运用

  各县级检查评估小组根据检查评估内容和结果,对具体单位查出的文物安全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和文物保护措施建议。对Ⅰ级风险单位建立文物安全警示名单,督促文物部门跟踪督导,落实风险整改和保护措施。

  市级检查评估小组建立检查评估排名通报制度,对全市各县级区域文物安全状况按照风险等级权重进行统计排序,并进行全市通报。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全市文物安全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对Ⅰ级风险单位占比超过30%的,检查评估中存在严重问题,经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报市政府进行专项督办。

  新乡市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调查登记及公告公示办法

  为明确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责任主体,落实文物保护直接责任,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文物库房单位的责任管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非国有博物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调查登记及公告公示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县(市、区)、各园区文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的调查登记和公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调查登记及公告公示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当年内直接责任人有变动的,应重新登记和公告公示。

  第四条调查登记内容为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属性、产权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国有博物馆、文物库房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根据调查登记情况确定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有管理使用人的,管理使用人为其直接责任人;没有管理使用人的,产权人为其直接责任人;产权不明晰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其直接责任人;国有博物馆、文物库房法定代表人为其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属地文物部门在调查登记后应明确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文物安全责任,并与责任人签定文物安全责任书,责任书需载明责任人姓名、责任单位、责任范围、安全义务、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报告方式途径、法律禁止行为等。

  第七条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应健全本单位文物安全岗位职责、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配齐安全保卫人员,接受文物部门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防范文物安全风险,对发现的或上级通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对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按规定进行报告。

  第九条文物保护直接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需在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文物库房及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文物部门应定期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培训,指导责任人实施文物保护,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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