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确定保留和取消生猪屠宰企业
定点屠宰资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精准核实生猪等屠宰企业信息的通知》(农牧便函〔2019〕506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认真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严格清理不合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通知》(豫牧屠管〔2019〕3号)、《河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开展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豫防指〔2019〕8号)要求,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等法定程序,全市36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中,共有21家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予以保留换证;15家已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条件,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1.新乡市确定保留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
2.新乡市确定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