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1日
新乡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新乡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加快推进实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新乡市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建立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配套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管理事宜。
第三章规划指标
第五条根据《新乡市教育发展专项规划》《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依照市中心城区适龄人口与居住人口比例,确定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规模。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标准:
1.新建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小学。小学规模应满足学位需求,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2.每一万人口区域或居住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的,预留一所24个班以上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9万平方米。每两万人口区域或居住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预留一所36个班以上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7万平方米。
3.每两万人口区域或居住建筑面积达到60万平方米的,预留一所18个班以上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2万平方米。每四万人口区域或居住建筑面积达到120万平方米的,预留一所36个班以上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用地面积一般不少于3.6万平方米。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标准,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指标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家、省关于学校设置规模、用地面积指标进行调整时,我市相应予以调整,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四章用地保障
第七条无偿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新建扩建住宅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要将联席会议确定的无偿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有关要求予以明确,包括无偿配建学校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中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无偿配套建设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实施土地供应。取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套建设协议。
第九条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内容,依据相关教育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对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建学校应当在首期建设,并与首期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无偿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移交前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合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规划方案、开工及竣工时间、移交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和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扩建住宅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按各自职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建教育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审批标准、未在首期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启动联动机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建义务教育学校需要缴纳的各项费用,应当按有关规定减免或暂缓征收。
第六章移交使用
第十五条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和规范,达到建设工程的规范和标准,具备办学条件,完成教学用房、教学附属设施(操场、道路、大门、围墙、室外厕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污水排放)等建设。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义务教育学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结后,在配套建设协议约定期限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产权归属于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移交时,应将有关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移交的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及时接收,并在移交后三个月内使其具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条件,新学年开始招生。
第十八条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移交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辖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章奖励
第十九条按照客观、公正、体现激励的原则,市政府每年对中心城区新建扩建住宅区无偿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各区人民政府进行奖励。奖励在学校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实施。
第二十条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按照每建成一所小学一个班20万元,每建成一所初中一个班30万元的奖励标准执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每建成一所小学一个班5万元,每建成一所初中一个班7.5万元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配建义务教育设施的,或配建的义务教育设施与规划审批内容不相符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配建义务教育设施或停止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移交配建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出限期移交决定;逾期不移交的,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限制其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的竞买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新建扩建住宅区义务教育学校配套建设工作。对工作不力的,由本级政府(管委会)或者上级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扩建住宅区包含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辖区域新建扩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