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G0001/2019-0008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9]44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11-15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
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特点,以政治上的特殊关怀激励广大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制定以下意见。

  一、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员在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与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可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就医、通行,在对外窗口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

  (二)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凭公交IC卡(优待卡)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免费优待。

  (三)消防救援人员参观由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和风景名胜区,保持原有现役军人优待政策。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对做出功绩的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执行灭火、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应按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

  1.根据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保持转制后消防救援人员现有待遇水平,实行与其职务职级序列相衔接、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政策”规定,将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值班战备(参照《公安部消防局机关战备值班工作方案(试行)》标准)、重大安保勤务等地方性津贴补贴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中列支。自2019年起,全市行政编制消防员纳入当地政府绩效、精神文明、综治等考评奖励范畴,经考评主管单位考评合格后,依照相应标准给予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2.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3.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二)医疗和保险待遇

  1.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继续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全市所有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消防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重疾险保额,按100万元/人/年标准进行投保,保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2.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三)伤亡抚恤待遇

  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保障;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四)住房待遇

  消防救援人员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四、社会优待保障

  (一)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支持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和家庭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参照编制内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二)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随调工作,参照改制前随军政策由政府承办部门安排执行;对随调未就业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保险待遇。

  (三)消防救援人员从事高风险、高危害工作,应与作战部队军人享受同等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消防救援人员(含入职满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的入学、入托,参照《河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2〕1号)精神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四)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五)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六)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七)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八)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九)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五、财政预算保障

  (一)按照中办发〔2018〕50号文件中“财政预算保障先维持公安消防部队保障管理模式”规定,本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消防支队机关(含直属单位)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保障,各县(市)、区消防大队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保障,申请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五险一金、伙食费、高危补助、年终奖励金、岗位补助等)、公用经费(含水电费、公杂费、探亲路费、训练费、被装费等)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建〔2013〕32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六、执勤训练保障

  把消防队站建设上升为“政府工程”“民生项目”,建设项目清单化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人,每季度通报进度。按照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建设新乡市消防训练基地。积极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根据消防队站建设需要,由消防支队按程序组织招收政府专职消防员,充实一线救援力量。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有新规定和要求的,按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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