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通 知

索 引 号:G0001/2020-0000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文[2020]3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2-24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全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我市制定了十三条政策措施,请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发展。

  一、强化政务服务

  (一)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等要素保障,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

  (二)开辟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首要目标,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三)畅通应急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和蔬菜食品等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以及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二、支持企业发展

  (四)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关扶持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三大改造、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企业等各类奖补资金和扶持资金,凡符合拨付条件的立即足额拨付到位,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五)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落实好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政策,对企业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小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和上年度无出口但当年有出口且投保金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投保不高于1‰费率出口保险的统保保费给予全额支持(免缴保费)。落实好河南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建立审核绿色通道,简化申报流程。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协调上级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六)保持企业资金稳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余额,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关系国计民生项目,涉及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的有关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到期的,可实行贷款展期,展期不少于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涉及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督促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的存量授信客户,全面推行“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

  四、稳定企业就业

  (八)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九)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积极争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实行国有厂房租金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前1个月房租免收、后3个月房租减半征收。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之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三)减轻生产要素负担。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与供气企业协商后,可缓交相关费用。一般工商业和小微企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电价政策及时调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

  以上政策措施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新乡市遵照执行。由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政策解释并制定政策落实的操作流程。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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