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科技局,各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管理的意见》(豫科〔2013〕190号)和《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豫财教〔2010〕288号)的有关要求,经与省财政厅沟通,拟对2009—2012年度河南省省院科技合作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验收)范围及程序
(一)对于2012年立项的重点项目(经费为50万元或以上),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组织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进行现场验收。具体程序是:
1.听取汇报。专家组听取项目负责人实施情况汇报、审阅有关材料并进行质疑答辩,结合《项目申请书》中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突出成绩及经验、存在问题与建议等方面进行汇报。原则上使用多媒体(PPT)汇报,时间控制在20分钟内。
2.实地考察。专家组在听取汇报、审阅材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地或示范基地等进行实地考察,确因季节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实地考察的需提供试验原始记录及现场影像资料。
3.形成意见。在项目承担单位回避的情况下,专家组合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二)对于2012年立项的一般项目和2009—2011年立项的项目实行结项审查。具体程序是: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河南省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结项(验收)报告》(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科技人才开发与对外合作处,人合处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结项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形成结项意见。
二、具体要求
(一)结项(验收)工作是做好省院科技合作(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总结,按时提供材料,配合做好结项(验收)。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指导、督促承担单位做好结项和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
(二)2009—2012年度结项(验收)项目均需提交《河南省科技开放合作项目结项(验收)报告》。《报告》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真实性,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二是完整性,即《结项(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等要齐全、清晰;三是时效性,提供的相关附件材料必需是项目实施期内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四是合理性,所有填报内容和相关附件等所填报的相同指标数据应一致且各类指标值间应符合逻辑关系。
(三)项目如不能按期结项(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预定完成时间之前,按项目原申报程序向省科技厅做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次项目逾期未结项或验收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打印盖章后,于7月15日报送省科技厅2413房间。
联 系 人:高松洁 秦颖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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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