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由裁量标准

索 引 号:005308098/2001-0000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政策法规 /规章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劳动,就业,行政,自由,裁量,标准
文    号成文日期:2001-09-16发布日期:2001-09-17
体    裁生效日期:2014-09-16废止日期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由裁量标准现将《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科室,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六日

 

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的;(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不超过60小时的;(二)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不超过48小时的;(三)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及5个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每日超过3小时不超过5小时,每月超过48小时的;(二)单日超过5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5小时的工作日5个以上的;(三)每月超过60小时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人以下或2次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2次以上4次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5人以上或4次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下或4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人以上4人以下或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4人以上或8小时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五、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2 人以上4人以下的;(二)2个班次以上4个班次以下的;(三)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4人以上的;(二)4个班次以上的;(三)累计8小时以上的;(四)安排距预产期不足15日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2人以上4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规定时间,4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8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三)从事夜班劳动5个班次以上10个班次以下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l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累计8小时以上的;(二)延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以上的;(三)从事夜班劳动10个班次以上的;(四)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女职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下或5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3人以上5人以下或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5人以上或10天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未成年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十一、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2人以上5人以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5人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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