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407/2015-0077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新密市水务局 | 关 键 词:政务 | |
文 号:新密水〔2015〕9号 | 成文日期:2015-03-18 | 发布日期:2015-03-18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宣传水利政策法规,经局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3月22日—3月28日在全市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1. 2015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2. 2015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口号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
2015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
实施方案
今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三届“世界水日”,3月22日-28日是第二十八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主题是“水与可持续发展(Water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水利部确定今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为切实做好今年的宣传纪念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全市水务工作要求,大力宣传水务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全民的水危机意识和水法制观念。
二、活动时间
3月22日—3月28日
三、活动形式
(一)巡回宣传:
3月22日至28日宣传车在城区主要干道、各乡镇办事处巡回宣传。
宣传车辆5辆:局水利工程车1辆,供水节水技术服务中心、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站、水保站各一辆,除3月22日当日车辆在市区集中宣传外,到各乡镇、办事处由局水利工程车1辆宣传。
(二)集中宣传:
3月22日在局门口两侧版面宣传、摆放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在城区主要干道宣传车辆宣传、发放宣传单。
(三)媒体宣传:
广播宣传、水利网站、电视广告、宣传片等。
(四)活动内容:
1、宣传我市节约保护水资源、建设生态水环境的成就;
2、宣传水法律法规和水利业务等;
3、开展水情宣传教育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五进”活动。
四、任务分配
(一)版面16块。供水节水技术服务中心4块,水政监察大队2块,河道管理处2块,水保站2块、工管站2块、农水站2块,基层服务中心2块。要求各单位新内容新制作的版面至少一块。
要求:版面内容及时更新,外观整洁,摆放整齐,每块版面间隔距离统一。
(二)宣传单1.6万份。供水节水技术服务中心4000份、水政监察大队、河道管理处、水保站、工管站、农水站、基层中心各2000份。
五、工作分工
(一)媒体宣传
负责人:陈永清。参加人:供水节水技术服务中心人员。
负责电视、广播宣传制作、播放与电视台、电台联络等。
(二)车辆宣传
负责人:王占营。参加人:水政监察大队、供水节水技术服务中心、河道管理处、水保站各参加2人(含司机)。
(三)版面宣传
负责人:郭松涛。参加人:供水节水技术服务中心10人,水政监察大队、水保站、河道管理处、工管站、农水站、基层中心各4人。
(四)网络宣传与电子屏宣传
负责人:钱俊杰。参加人:薛会露 薛照盈。
六、总体要求
1、此次宣传活动以水资源管理、水利改革发展、生态水利建设、水情宣传教育、水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为主,兼顾水利业务工作方面的内容。
2、3月22日至3月28日到各乡镇、办事处宣传的局工程车,要求每个相关参加宣传的单位安排2人随车宣传。
3月22日集中在城区宣传的车辆,于3月20日下午5:00以前到局院内指定位置停放。版面于3月22日上午8:30以前在指定位置摆放完毕。
3、宣传单内容,特别是涉及法律法规的,应按最新条款及时更新。
附件2:
2015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口号
1、纪念第二十三届“世界水日”第二十八届“中国水周”
2、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3、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
4、加强水利法治建设,推进水利依法行政
5、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治水管水兴水护水
6、节水洁水,爱水护水
7、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
9、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10、山清水秀、河畅湖美、人水和谐
11、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推进城乡水生态文明建设
12、加强河湖保护与管理,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13、推进“五水共治”工作,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14、加强水环境治理,建设节水型家园
15、加强农村水利工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16、开发水电清洁能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17、加强科技创新,推进科技兴水
18、加强国际合作、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19、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