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98/2015-00020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组织,职能,任职定级 | |
文 号:新密人社〔2015〕28号 | 成文日期:2015-03-26 | 发布日期:2015-03-2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2015-03-26 | 废止日期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对刘花玲同志试用期满任职定级的意见》(新密工商〔2015〕7号)收悉。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的规定,2013年6月录用的公务员刘花玲同志一年试用期已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同意按时任职定级。刘花玲同志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