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8098/2015-00021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组织,机构,职能,档案管理
文    号:新密人社〔2015〕30号成文日期:2015-03-26发布日期:2015-03-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5-03-26废止日期
关于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人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规范档案使用,防止档案资料出现遗失、损毁、失密、泄密、涂改、造假等不良现象,更好地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档案服务。

二、管理机构和范围

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档案由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力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工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工作。

工人档案管理的范围是: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教育、卫生系统除外)工人身份的档案;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工人档案;凡因各种原因流落在单位或个人手中的工人档案,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中心移交,由市人力中心负责鉴别、登记、归档,纳入集中统一管理。

三、管理内容

工人档案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工人情况的材料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招工、录用材料,军人入伍、退伍安置材料,技校招生、分配材料,临时工选招、集体工调转劳动合同制工人材料,恢复公职材料,劳动合同,调动转移材料;

第二类 转正定级、工资调整、保险福利待遇材料;

第三类 体检表及工伤证明、职业病病情材料;

第四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五类 学历、学绩、培训材料,革新发明、技术考核、评定岗位技能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处分材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材料,辞职、停薪留职、退休退职材料。

四、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一)收集、鉴别。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工人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职工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各单位收集的工人档案资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上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收集的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材料,必须经过认真鉴别,确保归档材料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

(二)归档。各单位要建立主动送交工人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将新形成的工人档案材料送交市人力中心归档。凡调资、年度考核、奖惩等新形成的档案资料,须在三个月内及时送交市人力中心归档;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归入个人档案;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五、档案的提供利用

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和借用工人档案的,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阅。查阅单位或个人填写《查阅职工档案审批表》,由所在单位人事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查阅。查阅后,根据需要出具《档案查阅证明》。

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二)借阅。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须由借阅人填写《借阅职工档案审批表》,经市人力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借用登记手续。相关业务部门需要使用档案时,由市人力中心密封加盖骑缝印章后方可借出。使用部门拆阅档案后,重新密封加盖骑缝印章后,退回档案管理部门。

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复制,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归还,逾期者须履行续借手续。借出档案若出现涂改、损坏、篡改等问题,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拒收借出档案。

    (三)传递。单位因职工调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需转出档案者,由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办理档案转出手续。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密封。在档案转出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

(四)利用。一般情况下,相关业务部门凭市人力中心出具的《档案查阅证明》办理人事调动、岗位管理、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工考晋级、职称评定、退休退职等手续;需要了解档案原始信息的,由市人力中心复印档案资料,并加盖印鉴;确需使用档案和传递档案的,按借阅、传递程序办理。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工人档案管理工作事关职工个人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认真细致清查本单位保存的工人身份的档案,确保人事档案真实完整。

(二)认真收集,限时移交。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工人档案移交手续,逾期不移交者,档案管理部门不再接收。今后,办理人事调动、岗位管理、工资调整、社会保险、工考晋级、职称评定、退休退职等手续时,不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人档案。

(三)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各单位工人档案移交后,市人力中心要加强档案日常管理,规范档案使用行为,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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