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27/2015-0002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通知,带班下井,监督检查
文    号:新密煤字〔2015〕31号成文日期:2015-04-07发布日期:2015-04-09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

检查规定》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各煤炭主体企业,全市各煤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4月7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落实我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加强和完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是落实辖区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3号),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3号)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各项配套制度、措施。

第四条 煤矿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四职矿长”不得少于10个)、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六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报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安监二科审核备案,同时抄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监察分局。

第七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其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定期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汇报、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3.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5.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6.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1.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我局备案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2.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3.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5.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四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及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我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每季度在新密电视台和《新密日报》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371-69822159 、69820766,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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