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30244/2015-00020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行政执法局 | 关 键 词:通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7 | 发布日期:2015-04-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经营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雾霾天气,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餐饮经营门店及流动商户在我市城区内占用城市道路经营露天烧烤。
二、经营露天烧烤食品应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并使用油烟净化装置。
三、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行政执法局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