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61023333/2015-0003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关 键 词:普法,规划,实施方案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4-30 | 发布日期:2015-04-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六五”普法规划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开局之年,是“六五”普法收官之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成“六五”普法工作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我局按照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的安排,从本局实际出发,认真开展调调查,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意见,制定了六五普法工作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和“十个一”法治教育活动,立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遏制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促进城乡规划管理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以提高全市人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中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深入开展以法治实践、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夯实以村镇为重点的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基础,营造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各项事务依法规范和管理,不断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是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能够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农村基层干部更要带头学习宪法,自觉遵守宪法,忠实执行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二是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习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学习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安定有序,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在继续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村组社区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基层干部、青少年、房地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是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努力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围绕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要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四、普法要求
(一) 坚持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大力弘扬“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我镇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 坚持普法教育与农村基层工作相结合。要坚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法规以及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作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为干部队伍学法提供条件;建立和落实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农村基层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三)坚持普法教育与依法治市、依法治镇的法律实践相结合。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健全管理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四)坚持普法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不断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五)坚持普法教育与宣传相结合。一是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广泛宣传的同时,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月、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创新法制宣制教育形式,发挥宣传标语、板报等各种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合力,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实效性。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