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714/2015-000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党政监督 | |
文 号:刘发〔2015〕24号 | 成文日期:2015-05-29 | 发布日期:2015-05-29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2015-05-29 | 废止日期 |
为建立健全基层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基层党员干部转变作风、廉洁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持原则
(一)依纪依法,客观公正;
(二)纪委主导,部门参与;
(三)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二、检查对象
镇党委、政府,行政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镇直镇办、各站所其他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等。
三、检查内容
(一)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行为;
(二)镇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镇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镇领导班子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
(五)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的行为;
(六)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的行为;
(七)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的行为;
(八)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的行为;
(九)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村组成员目无法纪、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参加被监督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
(三)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反映等;
(四)召开座谈会;
(五)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明察暗访或者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五、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并充分发挥网格化优势,各二级网格长及镇直镇办、各站所负责人和各行政村监委会主任为成员的监督检查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纪检监察办,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畅通渠道。党委、政府应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受理和解决群众利益诉求。行政村应结合信访窗口、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网格化管理等机构和机制,建立健全畅通、便捷、有序、高效的群众诉求绿色通道。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确保群众利益诉求有处说,有人管,有人落实。
(三)有责必究。在基层党风政风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依据我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应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