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位超杰等四十三人连续计算工龄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8098/2015-00047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社会,工龄,连续,计算,审核
文    号:新密人社〔2015〕68号成文日期:2015-06-11发布日期:2015-06-22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2015-06-11废止日期
关于位超杰等四十三人连续计算工龄的通知 位超杰、王长义、李科伟、李新栋、刘建国、赵建军、臧永齐、刘星磊、王长有、崔 太、陈保银、高治业、丁桂云、冯万里、豆春梅、陈治江、杨天顺、郝保柱、赵培玉、王小红、崔建民、赵培基、曹建波、高栓群、杨素有、魏富保、付林山、付秋红、李 莹、李振威、朱爱枝、韩秋霞、周巧枝、张晓敏、周德庆、李彩霞、楚丙坤、王香梅、许秀华、孙祖国、周海亭、韩淑丽、丁进萍四十三人连续计算工龄问题,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各有关单位:

    位超杰、王长义、李科伟、李新栋、刘建国、赵建军、臧永齐、刘星磊、王长有、崔  太、陈保银、高治业、丁桂云、冯万里、豆春梅、陈治江、杨天顺、郝保柱、赵培玉、王小红、崔建民、赵培基、曹建波、高栓群、杨素有、魏富保、付林山、付秋红、李  莹、李振威、朱爱枝、韩秋霞、周巧枝、张晓敏、周德庆、李彩霞、楚丙坤、王香梅、许秀华、孙祖国、周海亭、韩淑丽、丁进萍四十三人连续计算工龄问题,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位超杰,男,新密市平陌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该同志1985年10月至1989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5329部队服军役,1990年10月被招工后在新密市超化煤矿工作,2007年6月至今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10月。

王长义,男,新密市来集镇人,现已退休。该同志1964年12月至1968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733部队服军役,1969年4月至2001年8月先后在密县曲梁煤矿、密县园艺场、密县东沟煤矿工作,2001年8月退休。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64年12月。

李科伟,男,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9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4694部队服军役,1990年5月至今在新密市保安服务公司、郑州春达包装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9年3月。

李新栋,男,尉氏县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该同志1979年12月至1983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开封军分区司令部服军役,1983年12月被招工后先后在密县超化煤矿、新密0一一0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工作,2015年3月至今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9年12月。

    刘建国,男,新密市苟堂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该同志1978年12月至1982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3768部队司令部服军役,1987年8月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在苟堂供销合作社工作,2013年5月至今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8年12月,扣除1982年2月至1987年7月期间间断时间。

赵建军,男,新密市米村镇人,现在新密市尖山供销合作社工作。该同志1982年10月至1987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52977部队服军役,1987年3月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后至今在新密市尖山供销合作社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2年10月。

臧永齐,男,河南省驻马店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直属支队司令部服军役,2014年4月至今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02年12月,扣除2008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间断时间。

刘星磊,男,新密市刘寨镇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8202部队服军役,2014年4月至今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97年12月,扣除2001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间断时间。

王长有,男,新密市尖山人,现在新密市尖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该同志1976年2月至1980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通信学校服军役,1980年2月至1992年4月在郑州市中州轴承厂工作,1994年6月至今在新密市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和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6年2月。扣除1992年5月至1994年5月期间间断时间。

崔太,男,新密市大隗镇人,现已退休。该同志1963年12月至1969年3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693部队服军役,1969年9月至退休在地方国营河南省新密市农机修造厂工作,现已退休。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63年12月。

    陈保银,男,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97年8月至2004年7月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任临时工,2004年8月至今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97年8月。

    高治业,男,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6年3月至1989年3月在密县曲梁煤矿任临时工,1989年12月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至今在密县曲梁煤矿、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6年3月。

丁桂云,女,新密市白寨镇人,现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9年3月至2008年7月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任临时工,2008年8月被招为合同制工人后至今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9年3月。

冯万里,男,新密市平陌镇人,现在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06年5月至2011年7月在新密市东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任临时工,2011年8月被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招工后工作至今。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06年5月。

豆春梅,女,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7年4月至1990年9月在密县曲梁煤矿任临时工,1990年10月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至今在密县曲梁煤矿、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7年4月。

陈治江,男,新密市牛店镇人,现在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74年9月至1985年12月在密县耐火水泥厂任临时工,1986年1月被招工后至今在密县耐火水泥厂、新密北方耐火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4年9月。

杨天顺,男,新密市米村镇人,现在新密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工作。该同志1978年4月至1988年10月在密县地方公路管理局任临时工,1988年10月至今在新密市地方公路管理局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8年4月。

郝保柱,男,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3年8月至1989年2月在密县曲梁煤矿任临时工,1989年12月被招工后在密县曲梁煤矿、郑宏恒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3年8月。

赵培玉,男,新密市米村镇人,现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3年6月至1987年9月在地方国营密县卷烟纸厂任临时工,1987年10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3年6月。

王小红,女,新密市牛店镇人,现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7年11月至1989年8月在地方国营密县卷烟纸厂任临时工,1991年8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7年11月。

    崔建民,男,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6年4月至1989年8月在地方国营密县卷烟纸厂任临时工,1990年1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6年4月。

    赵培基,男,新密市米村镇人,现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91年10月至2002年3月在地方国营密县卷烟纸厂任临时工,2014年11月被招工后至今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91年10月,扣除2002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间断时间。

    曹建波,男,河南省兰考县人,现在新密市牛店镇人民政府工作。该同志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办事处工作,2014年3月至今在新密市牛店镇人民政府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10年8月。

高栓群,男,新密市苟堂镇人,现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3年9月至1985年6月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任临时工,1985年12月被招工后至今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3年9月。

杨素有,男,新密市平陌镇人,现在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04年5月至2010年1月在新密市东平煤矿任临时工,2011年6月至今在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04年5月。

魏富保,男,新密市平陌镇人,现在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08年5月至2014年7月在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任临时工,2014年8月至今在郑新隆锦隆(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08年5月。

付林山,男,新密市袁庄乡人,现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88年11月至1989年6月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任临时工,1989年12月被招工后至今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8年11月。

付秋红,女,新密市人,现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92年7月至2002年5月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任临时工,2002年6月被招工后至今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92年7月。

    李莹,女,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2009年5月至2011年5月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任临时工,2012年2月至今在郑州华威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09年5月。

李振威,男,新密市米村镇人,现在新密市李湾水库管理处工作。该同志1979年1月至1994年2月在新密市李湾水库管理处任临时工,1995年1月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至今在新密市水上乐园管理外、新密市李湾水库管理处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9年1月。

朱爱枝,女,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该同志1985年3月至1990年3月在密县刘寨粮管所工作,1991年8月至2014年12月在新密市印刷厂、面粉厂工作,2005年1月至今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3月。

    韩秋霞,女,新密市来集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该同志1985年4月至1987年6月在39155部队崔沟煤矿任临时工,1987年7月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在39155部队崔沟煤矿工作,2009年2月至今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4月。

周巧枝,女,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新密市建材管理办公室工作。该同志1994年11月至1996年10月在郑州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任临时工,1996年11月被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后至今在郑州宏达液化气有限公司、新密市建材管理办公室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94年11月。

张晓敏,女,新密市大隗镇人,现在新密市公安局工作。该同志2011年4月至2014年5月在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工作,2014年6月至今在新密市公安局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2011年4月。扣除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期间学习时间。

周德庆,男,新密市曲梁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该同志1984年8月至1985年11月在密县耐火材料厂任临时工,1985年12月至今在郑州磊鑫企业集团公司、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4年8月。

李彩霞,女,新密市白寨镇人,现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该同志1985年11月至1990年11月在密县建筑材料公司任临时工,1990年12月至今在河南省密县建筑材料公司、新密市建筑材料公司工作,2002年至今在新密市人才劳力管理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11月。

楚丙坤,男,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该同志1977年8月至1985年5月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任临时工,1985年12月至今在新密市超化煤矿有限公司工作。根据《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问题的函》(豫劳人险〔1989〕18号)中“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7年8月。

    王香梅,女,新密市刘寨镇人,现在新密市袁庄乡卫生院工作。该同志1985年1月至1988年11月在密县刘寨乡张庄大队任赤脚医生,1988年12月被招工先后在密县水泥厂、曲梁卫生院、袁庄卫生院工作。根据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厅豫人退〔1992〕9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1月。    

许秀华,女,山东省加祥县人,现在新密市电业管理局电力物资站工作。该同志1981年11月至1988年10月在黑龙江省根河贮木加工厂任知青,1988年11月被招为固定工后先后在郑州市电气成套厂、新密市电业管理局电力物资站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起”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1年11月。  

孙祖国,男,山东省海洋县人,现在郑州密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该同志1976年7月至1978年2月在城关公社任知青,1978年3月至1981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4110部队服军役,1981年1月至今在地方国营密县天然油石厂、郑州密丰纸业有限公司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起”的规定,和根据《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豫劳险字〔83〕第02号)中“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6年7月。

周海亭,男,新密市超化镇人,现在新密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工作。该同志1977年9月至1979年9月在超化公社任民师,1981年9月至今在新密市第二中等专业学校工作。根据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厅豫人退〔1992〕9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77年9月。扣除1979年10月至1981年8月期间间断时间。 

韩淑丽,女,新密市城关镇人,现在新密市地方公路管理所工作。该同志1985年3月至1989年5月在密县城关公社青石河学校任民办教师,1989年12月至今先后在密县超化煤矿、医药公司、新密市地方公路管理所工作。根据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厅豫人退〔1992〕9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5年3月。

丁进萍,女,新密市白寨镇人,现已退休。该同志1983年1月至1987年5月在密县白寨公社寨河学校任民办教师,1987年6月在新密市白寨供销合作社工作,2015年4月退休。根据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厅豫人退〔1992〕9号文件《关于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的规定,该同志参加工作时间确定为1983年1月。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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