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27/2015-0003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 键 词:通知,行政执法,规范
文    号:新密煤字〔2015〕60号成文日期:2015-06-30发布日期:2015-06-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

制作规范》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

现将《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进一步促进科学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规定,结合新密市煤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密市煤炭系统现场检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文书是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在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执法时,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并使用或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性文书。执法人员在监察执法工作中,要根据执法目的和要求,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实现从立案、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行政处罚到复查整改、案卷归档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执法文书原则上应当根据设定的栏目,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逐项填写(执法文书标题应当2号黑体、正文3号宋体、填写内容3号仿宋)。不能使用电子版制作的,可以用黑色、蓝黑钢笔或黑色水笔制作。填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标点符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  执法文书的表述应当用语准确、规范,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不得随意简化名称或使用非正式称谓。要求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

第七条  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应当逐项填写。填写摘要的,应当简明扼要、准确完整。无需填写的项目,用斜线划去。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八条  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应当表述明确,不得含有歧义。审核或者审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

第九条  一式多联的文书,采用手工填写的,副本应当使用复写纸,也可以用手写本代替。

第十条  执法文书中援引法律条文的,应当填写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全称,具体到条和款,款下没有项的条文,具体到条和款,项下面有条文的具体到目。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中“案由”的填写格式为“单位 违法行为 案”,例如:××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在立案和调查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单位 涉嫌 违法行为 案”,案件调查终结前,在“违法的性质”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

第十二条  笔录性文书确因执法人员填写错误或因行政相对人对笔录核对后提出补充或修改的,应该用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部分或改写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押手印或签字。通知性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函性文书和档案性文书的填写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十三条  笔录性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使用文书续页记录。首页及续页均需由当事人签名、注明日期并押手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骑年盖月。

第三章 具体文书的适用与制作

第一节  笔录性文书

笔录性文书是指用文字描述事情经过、记录违法事实、固定相关证据的执法文书。制作时必须真实、准确、详尽,防止发生歧义。其中不得含有推测性、约束性、指令性、建议性文字。

第十五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记录煤矿作业场所的生产状况,是现场处理决定的依据,也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材料。

使用说明:

1. 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应与注册证照登记一致。

2. 写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具体路线、具体地点名称。

3. 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合法证照、完整号码。

4. “检查人员(签名)”栏目应有参与现场检查人员的亲笔签名;“陪同检查人员”栏目要写明陪同检查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

5. “记录员(签名)”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并签名。

6. “检查情况”栏目起始应当写明执法的时间、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等。应尽量采用法律术语或专业用语,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一致,做到准确、客观、全面。

7. 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8.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后,应当场向当事人宣读或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应写明“检查情况属实”,签名、注明日期并押手印。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员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调查取证笔录》

使用说明:

1. 写明调查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调查事由”应当填写为“单位 涉嫌 违法行为 案”。

3. 如实填写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职务)、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电话、家庭地址等情况。

4. 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5. 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一名负责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6. 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调查事项、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情况。

7. 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调查事项进行,重点查明时间、地点、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等方面的具体情况。问题应当明确,以便于被调查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问答。记录时应当围绕调查事项,详略得当,对重点内容或关键问题详细、准确记录。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8. 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或“?”起头,表示提出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或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9. 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10. 询问结束,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补正。在每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印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由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印、签名确认。

11. 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致”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押手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被告调查人应在每一页的尾部签名、押手印,并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12.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求口头陈述、申辩的,可以使用《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听证会上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

使用说明:

1. 写明举行听证会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 听证主持人(签名)和记录人(签名)要填写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 “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 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委托代理权限。

5.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委托代理权限。

6. 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 写明该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

8. “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出示并提交委托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3)当事人对拟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提出违法事实定性方面的理由和证据。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方面的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

(6)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 听证会参加人员(案件承办人员、证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当核对后在笔录末尾签名或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笔录看过,和我所说一致”等字句,文书为一页以上的,被调查人应在每一页的尾部签名、押手印,并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八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申请复议笔录》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受理当事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时记录当事人的复议申请。

使用说明:

1. 写明记录复议申请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 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所在单位、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

3. 写明记录人姓名(签名)。

4. 写明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机关、文书生效时间、文书编号、认定的违法事实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5. 写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包括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等。

6.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笔录看过,和我所说一致”等字句,签名、注明日期并签名处押手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7. 当事人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不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第十九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记录被调查人的陈述。

使用说明:

本文书的使用注意事项同《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调查取证笔录》。

第二节  决定性文书

决定性文书是指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复查、立案、处罚和复议时制作的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书。

第二十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现场处理决定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制止或纠正煤矿违法行为。

使用说明:

1. 写明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编号。

2. 写明被处理单位全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 写明违法行为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条款,并根据具体违法事实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决定。

4. 写明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并注明日期,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签字。

5. 被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文书中签名并注明具体收到的日期。

6. 责令限期整改的,应当写明具体期限,根据不同违法事实整改的难易程度,可以指定多个整改期限。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 责令整改的问题需要委托其它部门复查的,应在现场处理决定书中注明,并提出复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命令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使用说明:

1. 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

2. 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3. 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4. 写明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和撤出人员的范围,撤离位置(地点)。

5. 写明恢复撤出作业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

6. 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生效的具体时间。

7. 作业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

8.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复查意见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给煤矿下达的监察指令中设定的整改届满后复查或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在期限内复查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后出具意见。

使用说明:

1. 写明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2. 写明被复查单位的全称。

3. 写明上次监察执法的具体时间和发现的违法行为。

4. 写明责令煤矿限期整改隐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内容及文书编号。

5. 注明此次复查是“应你单位申请”还是“现整改期届满”。

6. 写明对整改复查结果的具体意见。对此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另案处理,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7. 被复查单位负责人在“被复查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复查意见”或“情况属实”,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8. 现场执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执法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立案决定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按照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处理的案件履行立案报批手续。

使用说明:

1. 写明立案决定书的编号。

2. 写明案由。“案由”应当填写为“单位 涉嫌 违法行为 案”。

3. 写明案情摘要。要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主要为:

(1)写明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是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接受移送的案件等。

(2)写明违法事实。要求用简练文字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执法方式、违法行为人和违法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还应该写明调查情况。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情况。

4. 承办人意见。要写明申请立案。

5. 审批人意见。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第二十四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对煤矿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使用说明:

1. 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 写明违法事实。

4. 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5. 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6.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7. 一个案件中既对单位又要对个人处罚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做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应当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

第二十五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复议决定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作出复议决定。

使用说明:

1. 写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全称或姓名。

2. 写明申请的时间。

3. 按照以下要求写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节  通知性文书

通知性文书是指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中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的文书。

第二十六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使用说明:

1. 写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

2.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3. 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4. 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5. 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

6. 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写明拟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应大写。

7.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的期限比照要求听证的限期执行,即收到告知书3日内。写明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的单位名称。

8. 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9. 执法告知人员签名,告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0. 写明作出行政处罚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11. 行政相对人为煤矿和个人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送达回执》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时使用。

使用说明:

1. 写明送达回执的编号。

2. 写明受送达单位名称或受送达人姓名,以及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文号。

3. 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4. 写明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5. 受送达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日期。

6. 送达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7. 留置送达时,应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文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8. 行政相对人为煤矿和个人的,应当分别送达。

第四节 公函性文书

公函性文书是指县(市)煤炭管理局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主体公司通报有关情况、移送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执法移送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就具体案件中发现的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使用说明:

1. 写明移送书的编号。

2. 写明被移送单位全称。

3. 写明当事人名称、市煤炭局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4. 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5. 明确处理结果应该函告的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

6. 可以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也可以移送经局加盖印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7. 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名、注明时间。

第二十九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就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使用说明:

1. 写明强制执行申请书的编号。

2. 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名称。

3. 写明申请单位的全称。

4. 写明被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的全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

5. 写明被申请人的案由、行政处罚内容。

6. 写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具体日期。

7. 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项目。

8. 申请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使用说明: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是根据案情初步审查情况,发现该案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一步认定。

2. 写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编号。

3. 写明被移送的司法机关的全称。

4. 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5. 写明移送的具体原因、法律依据等。

6. 可以将该案的有关证据原件一并移送,也可以移送经局加盖印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原件留存备查。

7. 送案单位和接案单位经办人分别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五节 档案性文书

档案性文书是指为将行政执法文书整理归档而制作的文书。行政执法文书归档采用“一矿一档”、“一案一卷”的管理模式。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文书原件或存根联,以及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凭证等均应归入案件档案,没有存根联或存根联不便归入的,可以用复印件。按序号装订在一起的其它文书,可以不改变原装订样式集中存档,不必一案一卷,但应建立案件目录。

第三十一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首页)》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煤矿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整理归档。

使用说明:

1. 填写案由。

2. 处理结果是指现场处理决定书所做出的现场处理内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及落实结果。要分项写明处罚的方式及结果。

3. 写明该案件办理的起止日期,将立案和结案时间准确填写。

4. 写明本卷文书的件数和页数。

5. 至少两名承办人签字。

6. 本卷文书的归档号和归档日期以及该案卷保存年限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填写。

第三十二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卷内目录》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使用说明:

1. 整个案卷中行政执法案卷(首页)放在案卷第一个位置,卷内目录放在第二个位置,此两份文书不编页码,卷内其它文书按执法程序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卷内页码从卷内目录后第一份文书编起。

2. 文件原编号要写明执法文书的编号。

3. 成文日期要写明执法文书的制作日期。企业证照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无需填写成文日期。

4. 标题要写明卷内文书的名称。

5. 页码要写明每个文书在案卷中的起止页码,页码应当按文书的前后顺序统一编写,并标在每页的右上角。

6. 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栏内填写。

第三十三条  《新密市煤炭管理局案件结案报告》

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案件处理终结后,由承办人员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归档并总结。

使用说明

1. 案由与该案立案决定书案由一致,但不再填“涉嫌”。

2. 写明案件来源。

3. 写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对单位和个人双罚的,应当在“被处罚单位(人)”一栏写明XX煤矿及董事长(或其他职务)XXX。

4. 填写立案时间。

5. 主要案情及执行情况分段叙述。写明案件查处和相关证据基本情况,行政处罚裁量阶次标准: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比照《新密市煤炭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几条全文引用,并确定违法行为等次,处罚依据及内容,执行情况,其中显示陈述、申辩、听证、集体研究的情况。

6. 承办人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日期。

7.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小组意见由小组组长填写并签署姓名、日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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