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社保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二)

索 引 号:416265205/2015-0013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新密市社会保险局关 键 词:综合,电子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5-08-20发布日期:2015-08-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市社保局行政权责事项总表(二)
                                                     行政权责事项总表(二)
单位名称(公章):新密市社保局
主要负责人: 
序号权责种类及数量权责编号权责具体名称子项法律依据(实施依据)责任事项承办处室备注
1行政强制共2项






1.1
010331030001划拨社会保险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   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1、  1、登记立案阶段:汇总信息,将有关补交社保费的资料登记立案2、    2、调查取证阶段: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3、  3、做出决定阶段: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稽查大队保留
1.2
010331030002加收滞纳金(银行利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  1、受理阶段:受理人提供材料,进行登记立案2、  2、取证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核,进行取证调查3、  3、督促阶段:发出整改通知书。4、  4、办结阶段:发出追缴通知书、收取滞纳金、结案。企业征集科、机关事业征集科保留
2行政征收共4项






2.1
010331040001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五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3、    《郑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事务。”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3]3号。第三款、(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的基础上,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计划,一票征缴”。各区社会保险分局对当月办理的增、减变化手续和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校正、修改和确定。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统一编制“五险合一”征缴计划,按各区社会保险分局职责管辖向其下达本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征缴计划。
1、    受理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2、  审核阶段: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窗口审核申办材料,核定缴费基数。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缴费阶段:材料复核无误后,办理窗口打印缴费单据,缴费、办结。企业征集科保留
2.2
010331040002机关事业保险费征收(五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4、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市级统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3]3号。第三款、(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在市、区(不含上街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完全联网的基础上,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统一计划,一票征缴”。各区社会保险分局对当月办理的增、减变化手续和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录入、校正、修改和确定。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统一编制“五险合一”征缴计划,按各区社会保险分局职责管辖向其下达本区域参保缴费单位的征缴计划。
1、    受理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单位成立的批文;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任职文件(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2、    审核阶段: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窗口审核申办材料,核定缴费基数。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缴费阶段:材料复核无误后,办理窗口打印缴费单据,缴费、办结。机关事业征集科保留
2.3
010331040003城镇居民医保费的征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3、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   用审核和支付、社会保障卡制作等相关工作。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居   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1、    受理阶段:受理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白底彩照2张)2、  审核阶段: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窗口审核申办材料,核定缴费基数。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缴费阶段:材料复核无误后,办理窗口打印缴费单据,缴费、办结。城镇居民医保征集科保留
2.4
01033104000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2、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1、    受理阶段:受理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参保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明)。2、  审核阶段: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窗口审核申办材料,核定缴费基数。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缴费阶段:材料复核无误后,办理窗口打印缴费单据,缴费、办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保留
3行政给付共13项






3.1
01033105000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2、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的,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次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到死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保人员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1、    受理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开具核发退休金通知单、退休审批表2份、退休前最后一次调资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一寸免冠彩照四张)2、  审核阶段:退休待遇核定窗口核定待遇。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发放待遇证。4、  办结登记阶段:到局社会化服务科登记、办结。 退管科保留
3.2
01033105000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1、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2、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国家、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养老补贴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含中央财政补贴)。同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3、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二十一条   参保缴费满15年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所在村民组或社区应当在其死亡的次月起2个月内向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同时,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1、  受理阶段:业务窗口受理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等)。2、  审核阶段: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核,打印结算单据。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办理存折阶段:指导参保人到相关银行办理待遇存折、办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保留
3.3
01033105000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给付
1、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享有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致其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耕地0.3亩及以下)的,适用本办法。征地时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申请,从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征地养老补贴。2、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十条、: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且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从参保的次月起按下列规定和标准领取就业生活补贴:(一)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二)征地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月标准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3、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且符合条件而非本人原因未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时仍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从参保的次月起按下列规定和本条前款相同标准领取就业生活补贴:(一)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和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二)征地时年满50周岁、本办法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实施时的实际年龄最多可领取到60周岁的就业生活补贴;(三)征地时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实施时的实际年龄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就业生活补贴。被征地农民就业生活补贴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1、  受理阶段:业务窗口受理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参保人户口簿、身份证等)2、  审核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填写待遇申请表。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请人领取的待遇进行复核。4、  办理存折阶段:指导参保人到相关银行办理待遇存折、办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科保留
3.4
010331050004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1、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第三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3、  《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    受理阶段:受理参保人提供的报销材料(医保卡、医保手册、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住院日清单、总清单等)2、  审核阶段:职工医保科对材料进行审核3、  复核阶段:医保结算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结算、局主要领导签字。4、  转账办结阶段:局财务科为参保人转账、办结。职工医保管理科保留
3.5
01033105000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1、    《社保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3、    《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1、    受理阶段:受理参保人提供的报销材料(医保卡、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住院日清单、总清单等)。2、  审核阶段:结算科对材料进行审核3、  复核阶段:职工医保科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结算、局主要领导签字。4、  转账办结阶段:局财务科为参保人转账、办结。居民医保管理科保留
3.6
010331050006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1、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2、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3、    《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1、    受理阶段:受理参保人提供的材料(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个人档案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原件;征集科室出具缴费证明;申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彩照3张;失业人员审核登记表、花名册)。2、  审核登记阶段:局失业科对材料进行审核。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结算。4、  转账办结阶段:指导参保人办理存折、办结。失业保险科保留
3.7
010331050007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四十四条: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1、    受理阶段:受理参保人提供的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出院证明、住院发票、病历本、用药总清单)。2、  审核阶段:局工伤科对材料进行审核。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结算。4、  转账办结阶段:指导参保人办理银行存折进行转账、办结。工伤保险科保留
3.8
010331050008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1、    《社保法》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2、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3、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按市级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4、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5、  《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再支付。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6、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1、    受理阶段:受理参保人提供的材料(单位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2、  审核阶段:局生育科对材料进行审核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结算。4、  转账办结阶段:指导参保人办理银行存折进行转账、办结。生育保险科保留
3.9
010331050009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给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审核阶段:确定给付对象、核定给付范围标准。3、  3、作出、送达决定阶段:计算死亡职工的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送达决定。4、  4、实施阶段: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给付申请人。退管科保留
3.10
010331050010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给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一   、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1、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审核阶段:确定给付对象、核定给付范围标准。3、  3、作出、送达决定阶段:计算死亡职工的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送达决定。4、  4、实施阶段: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给付申请人。社会化管理服务科保留
3.11
010331050011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金给付
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2007年7月18日)。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父(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1、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审核阶段责任:人社局确定给付对象、核定给付范围标准。3、  3、作出、送达决定阶段责任:人社局做出给付决定、送达给付决定。4、  4、实施阶段责任:社保局退管科给付申请人。退管科保留
3.12
010331050012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费给付
1、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退〔2007〕2号,2007年7月18日)。一、补助对象   ,生活困难的补助对象,必须是由亡故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父(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扶养亡故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未满十八岁尚未工作(劳动),或者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含军队院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1、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审核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查看参保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3、  3、作出、送达决定阶段责任:计算申报人的医疗待遇金额,并填写审批意见,编制给付审批表。4、  4、给付阶段责任:复核无误后,给付相关 待遇。职工医保管理科保留
3.13
010331050013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给付
1、    《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教人〔2013〕7号)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原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补贴由所在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在户籍所在地发放。1、    1、受理阶段责任:教体局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审查阶段责任:教体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标准及到资金进行核算。3、  3、给付阶段责任:复核无误后,社保局居民养老科给付相关 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办公室保留
4行政检查共1项






4.1
010331090001社会保险稽核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3、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障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4、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5、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6、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7、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  受理阶段:受理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登记立案。2、  取证阶段:对材料进行审核,到相关单位进行取证调查3、  督促阶段:对相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4、  办结阶段:发出追缴通知书、结案。社会保险对外稽查中队保留
5基本公共服务共12项






5.1
010331110001社保基金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2、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1、    计划阶段:按实际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及相关资料。每年年初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制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2、  审核阶段:配合市财政局行财科审核并经局领导签审。3、  复核阶段:配合市财政行财科会计复核,记账核算。4、    编制报表:市财政局与市社保局、开户银行、定期核定专户资金收支、结余、按时编制资金月报、季报5、  公示: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基金管理科保留
5.2
010331110002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九条: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二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第三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1、  受理阶段:退休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本人身份证、待遇证、退休证等)。2、  审核阶段:社会化服务科审核申办材料,退休人员登记填表。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办结:指导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退管所报道,办结。社会化服务科保留
5.3
010331110003社会保险数据维护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1、  对局内部社会保险专用网络进行维护。2、  对社会保险数据进行维护,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3、  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网络畅通,维护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合法利益。计算机管理科保留
5.4
01033111000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1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局办公室保留
5.5
01033111000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3、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第14号令)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1、  为参保单位查询( 出具单位介绍信或《社会保险登记证》)权益记录。2、  为参保职工个人查询( 出示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权益记录。
   
   
大厅管理科保留
5.6
010331110006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查询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3号令)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1、  查询范围:仅限已入库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料查询。2、  参保单位查询程序:   出具单位介绍信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料查询登记表》。3、    参保职工个人查询程序:出示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本(委托他人代查的需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资料查询登记表》。4、  现场受理即办,免费查询。档案室保留
5.7
010331110007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2、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6、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1、  1、签定协议阶段:不断完善和规范协议内容,增强协议的约束力和执行力。2、    2、日常监督和管理阶段: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与落实。3、  3、违反协议处理阶段:对违反协议的行为严格依规查处,确保执行协议的实效。职工医保管理科保留
5.8
010331110008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养老、医疗、失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1、    1、受理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实施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给出申请人处理结果。综合科保留
5.9
010331110009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服务
1、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8日起施行)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2、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8日起施行)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1、    1、社保卡申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各类符合申领社保卡条件人员的申领,对申领人材料进行审核,采集电子照片等信息,向审核合格的申领人出具领卡凭据,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免交卡工本费,补(换)卡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  2、社保卡发行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制卡、密钥替换、社保卡配送、综合管理等工作。3、    3、社保卡服务阶段责任:依申领人申请,负责补卡、挂失、解挂、密码重置、咨询、异常问题处理等工作。医保科制卡中心保留
5.10
0103311100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料审核、录入及管理
1、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由征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征地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由征地政府承担的有关保障资金的拨付和基金专户的监管。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情况以及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经办工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民政、卫生、公安、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相关工作。2、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多缴多得,费用可从个人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中缴纳。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征地政府对正常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  《郑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1、    1、受理阶段:受理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被征地农民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近期一寸彩照2张。填写《新密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申请登记表》。)2、  2、审核阶段:所在村委会审核申办材料。3、  3、复核阶段: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登记表核准,然后公示7天4、  4、缴费阶段: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核确认。5、  5、办理存折、社保局登记备案、办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科保留
5.11
01033111001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症慢性病审核、鉴定、发证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   。第三条 参加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患门诊规定病种的门诊治疗,适用本办法。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 。第四条 符合上述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经二类(含二类)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在该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填写《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经该定点医疗机构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连同有关病历病情证明资料,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3、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号 。   第五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申请表》等材料后,应当定期对参保人员统一组织体检,根据体检结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每年进行两次。1、    1、受理及审核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组织体检和鉴定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参保人员统一组织体检,根据体检结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审核。3、  3、复审签批和制作《就医证》阶段责任:根据体检结果,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报社保科审查无误后,制作《就医证》。4、    4、.核发《就医证》及享受待遇阶段责任:核发《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确保持证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居民医保管理科保留
5.12
010331110012依职权公开政府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    1、信息汇总阶段:对需要公示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并负责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2、    2、登记审核阶段:填写《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组织进行法制、保密审核,并做好登记。3、  3、信息公开阶段: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并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局办公室保留
6其他行政权力共4项






6.1
010331120001参保信息登记管理
1、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2、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3、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1、    受理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新密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机构代码证原件;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2、    审核阶段:综合科审核申办材料。3、    复核阶段:科室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复核。4、    办结:材料复核无误后,综合科为参保单位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书。综合计划科保留
6.2
010331120002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3、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4、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1、    受理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提供参保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工资申报登记表。职工工资申报花名册。公示报告。2、  审核阶段:征集科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3、  复核阶段:稽查大队进行复核申报数据。4、  数据录入阶段:征集科录入数据、申报完结。企业征集科、机关事业征集科保留
6.3
010331120003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1、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于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8日起施行)第四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第五条   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1、    1、受理阶段责任:对信访人或本级、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立案,并告知信访人。2、    2、调查核实阶段责任:承办科室对我局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3、  3、作出答复阶段责任:将开成的处理意见制作成规范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信访法制科保留
6.4
010331120004离休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参保登记
1、    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第二章单位及人员的登记.   第六条 市属企业、 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及市属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身份由市委老干部局确认,并提供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2、  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第二章单位及人员的登记.第七条   有离休干部的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及市属改制企业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单位登记程序和要求,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三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单位要及时填写《郑州市属企业、   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离休干部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人员登记。3、  关于转发《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办〔2004〕24号)第二章单位及人员的登记.第九条   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有欠费的必须结清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第十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登记的单位和人员核准后,为离休干部制发《郑州市离休干部医疗手册(或离休干部医疗CPU卡)》和郑州市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处方本(以下简称处方本)。CPU卡用于记录离休干部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支付及结余情况;处方本用于记录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及用药情况。离休干部要妥善保管本人CPU卡、处方本。CPU卡丢失必须及时挂失,挂失24小时后生效,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责任;挂失后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离休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处方本用完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换取,丢失后应及时领取。1、    1、受理初审阶段责任: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2、稽核复核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3、  3、作出结论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意见,给出处理结果并送达。4、  4、登记实施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参保登记。职工医保管理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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