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务员信用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8098/2016-00050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键 词:人事工作,考核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5-03发布日期:2016-05-0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新密市公务员信用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郑州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的通知》(郑公局〔2014〕151号)和《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新密政〔2015〕21号)精神,我市制定了《新密市公务员信用量化考核标准》,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将该考核标准,纳入到本单位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同时,就我市公务员信用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公务员诚实守信教育,引导和规范公务员履职尽责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是增进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拉近政府与群众距离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把公务员诚信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不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促进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增强公务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形成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履职尽责的良好风气。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把公务员诚实守信宣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其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扩大传播范围,强化宣传效果。通过宣传,积极引导公务员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奖惩机制

加大对公务员诚信的监督力度,构建公务员之间相互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通过设立举报投诉窗口、举报投诉电话,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监督记录公务员的失信行为。同时将公务员信用量化指标纳入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考核指标体系,将公务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晋级等的主要依据,形成完善的公务员监督管理机制。

 

 附件:新密市公务员信用量化考核标准


 

 附               新密市公务员信用量化考核标准

基本标准

加分项

扣分项

考核

内容

衡量

标准

标      准

加分

行      为

扣分

忠于国家

服务人民

恪尽职守

公正廉洁

25

1. 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

2. 工作业绩突出,受到表彰的;

3. 被评为“文明家庭”、“文明市民”、“道德模范”的;

4. 积极参加献血活动的;

5. 主动捐助希望工程,积极参与结对帮扶活动一年以上的;

6. 多次参加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的;

7. 见义勇为受到表彰奖励的;

8. 拾金不昧受到表彰的;

9. 在遵守公民道德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做出其他贡献的;

10、其他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行为的。

 

 

 

 

2

 

1. 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或在公共场所散布有损国家政府形象言论的;2. 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对待群众冷、硬、横、推,被有效投诉的;3.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文明执法的;4.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5. 上班时间在互联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上网聊天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的;6.违反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7. 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欺骗上级的;8. 承担的工作出现失误被批评的;9. 违反请销假制度,无故旷工、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的;10.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

 

敬老爱幼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25

1. 不尊老爱幼,家庭不和睦造成不良后果的;2.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的;3邻里纠纷形成不稳定因素的;4 不热爱居住社区,不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5 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

文明礼貌

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

25

1.遇见意外事故不参与救助,损害公务员形象的;2.违反交通规则被抄报的;3.不遵守公共卫生秩序,乱涂乱画、乱扔垃圾杂物,造成不良影响的;4.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正直无私谦虚谨慎

团结友爱

勤奋奉献

言行一致

25

1. 无故拖欠应由个人缴纳费用的;2. 恶意透支银行卡,拖欠贷款欠款不按时归还的;3.有聚众赌博行为的;4.有经常性酗酒、醉酒行为的;5.伪造、使用虚假证明,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6. 其他有损个人品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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