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索 引 号:725829000/2016-0002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城政文〔2016〕33号成文日期:2016-06-03发布日期:2016-06-0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城关镇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16〕8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城市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113号)精神,准确掌握全镇老旧建筑使用状况,加强我镇老旧建筑安全管理,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镇政府决定在全镇开展老旧建筑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老旧建筑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村、各单位要站在为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切实加强对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主管张聚发镇长任组长,镇规划、二、三级网格长、各村支书等任成员的城关镇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老旧建筑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村镇规划办公室,钱其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村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

    三、明确排查范围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完善安全管理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摸清老旧建筑的底数和安全现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切实排除安全隐患,提高我镇老旧建筑及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二)排查范围

本次安全排查整治的范围是本镇行政区域内老旧建筑安全情况。重点是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房屋。

(三)排查内容

1.老旧建筑安全状况。重点检查整体危险房屋是否已经拆除;局部危险或有危险点的房屋是否已经采用有效措施解除危险;装饰装修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老旧建筑管理维护状况。重点检查管理档案是否完整、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完善和落实、日常管理是否及时到位。

3.对未整改老旧建筑的监管情况。主要检查各村管理是否到位。

(四)实施方法

第一阶段(6月30日前)为排查隐患阶段。各村及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动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管房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各村、各单位要按照排查的范围和重点,组织人员认真开展排查工作,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进行登记。

第二阶段为初步复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镇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房屋安全复查组,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进行复查,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填写《新密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汇总表》,建立工作台账,完善房屋安全档案。

第三阶段为落实整治阶段。各村、各单位根据房屋分类处理建议及房屋检测鉴定结果,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四、强化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

各村、各单位对所辖区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精干人员,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认真落实。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明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主体。

(二)加强保障措施

各村、各单位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合理的经费开支,保障排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好隐患整改

凡是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都要跟踪监管,督促老旧建筑产权人及时治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立即整改;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坚决责令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对需要进行停用、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危险房屋,其产权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保障性住房中予以优先安排;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列入改造范围。

对排查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老旧建筑,各村、各单位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期限等内容。对于产权人无力治理的,各村、各单位要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代为治理。

各村、各单位要于6月30日前上报排查数据汇总统计结果,于9月10日前上报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整治方案。

(四)建立长效机制

1.此次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要与房屋防汛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与我镇房屋安全普查工作相结合。通过本次排查,各村、各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2.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减少影响和破坏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装修行为,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

3.对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宾馆、停车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应督促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4.结合我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产权人(使用人)、产权管理单位(受委托管理单位)、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乡镇“四位一体”的房屋安全管理机制。

联系电话:60880821    邮  箱:cgzghb369@163.com

联 系 人:钱其琛         联系电话:13949049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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