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密市统计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319/2016-0006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新密市统计局关 键 词:统文
文    号:新密统文〔2016〕39号成文日期:2016-06-20发布日期:2016-06-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新密市统计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通知

 

新密统文〔2016〕39号

 

各乡(镇)、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会统计信息中心,局、队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新密市统计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的意义

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配套机制,是巩固“五单一网”制度改革成果,以制度和机制保障行政权责规范运行的重要措施。《新密市统计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系列机制,进一步厘清了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标准,对于统计部门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效能,实现权责运行监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意义深远。同时,对于保证清单全面得到贯彻落实,确保政务服务网顺畅运行,促进放管结合、优化统计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也至关重要。 

二、分工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法规科、办公室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我局“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应机制的要求,分工协作,做好业务监管,要主动为牵头部门搞好配合及技术保障工作。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一名班子成员分管,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专人具体联络,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完善权责事项入网运行相关内容和程序,建立各类权责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三、强化督导,久久为功

各部门每月末要对本级本部门行政权责清单运行和内部监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送本级负责此项工作部门,该部门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季末汇总、分析研判。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问题整改情况将记入部门年终评先。

 

附件:1.新密市统计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新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2016年6月20日


附件1

 

新密市统计局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统计行政行为,强化对统计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责事项,是指经过“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中列入行政权责清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基本公共服务和其他行政权力等16项行政权责事项(以下简称为行政权责事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政府统计行政权责事项运行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乡镇统计信息中心,局、队各科室。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权限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局法制科、办公室、纪检监察依据权限具体承担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业务科室依据职权具体承担行政事业权责运行的监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行政权责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的行政行为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责明晰原则。各部门按照权限分工,履行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责任。

(二)统筹协调原则。加强部门监管联动机制建设,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和社会联动反应能力,部门负责、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权责运行监管新格局,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和多元协同监管。

(三)明确标准原则。全面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管制度体系,明确监管标准和制度规范,提升监管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以制度规范和操作规则实现对权责运行的有效指引和监督。

(四)创新方式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管,创新监管技术,推广应用动态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章   行政权责事项的运行

第八条  通过新密统计信息网、政府网站登载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责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行政权责清单确认登记的行政权责事项名称、编号、实施依据、实施主体、流程、承诺办理时限等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权责的履行。

第十一条  行政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责事项动态调整的情形出现后,向局牵头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列入或撤出行政权责等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将履职尽责情况全程留痕,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权责运行结果(行政决定)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公开,并可查询。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信用信息还要导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和渠道,规范办理投诉的程序和时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障碍”投诉创造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就统计行政权责事项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三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内部的行政权责运行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细化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实行痕迹化管理。

第十六条  组建局联合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部门行政权责事项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研判会商机制,由局主管领导定期召集相关部门,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集中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制定本部门权责清单运行实施办法和预防突发问题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快速整改。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卷宗评查机制,各责任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业务卷宗评查工作。 

第二十条  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统计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拓展监督范围,及时收集、受理、查处社会各界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统计行政权责运行的监督。

第四章   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周清月结季通报年考核机制。各部门定期对权责运行情况进行清查梳理,负责相关职责“清单”运行情况的汇总、分析和研判,做到周清、月结;各单位考核办定期对“五单一网”运行绩效情况进行汇总,年底综合全年周清月结季汇总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一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存在问题的部门,由发现问题的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台账。

第二十三条  局纪检监察室建立“五单一网”制度改革专项监督问责机制,对不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责任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密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纠正的或拒不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二、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1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2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3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4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后5日及以上时间提供统计资料的,或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报送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10%以下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10%—2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20%—3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30%—40%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与实际统计数据相差40%以上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改正统计数据,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四、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1项指标应填而未填,能及时纠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1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已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2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3项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报表中有4项及以上指标应填而未填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补报统计资料,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五、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1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2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3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4日内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过规定期限后5日及以上时间答复的或明确表示拒绝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作出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六、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1项内容不如实答复,但能及时纠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1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并已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3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5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2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3项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有4项及以上内容不如实答复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3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如实答复,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2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5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8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时间后10日内领取统计任务的,或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确表示拒绝领取统计任务或明确表示拒绝统计调查的;收到统计部门发出的《统计资料催领通知书》后,超出规定期限10日以上时间领取统计任务的;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领取统计任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八、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及以上时间予以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九、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元—10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0元—2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4日内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2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0元—5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及以上时间予以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0--10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按照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的要求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迟报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1日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2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1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3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2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3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4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3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5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本年中无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5日的,本年中有迟报统计资料记录,且迟报统计资料4日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全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全市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2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5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8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200元—3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内予以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300元—5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收到统计部门的责令改正通知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0日后予以纠正的,或明确表示拒不纠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罚款500--1000元。

在统计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能予以改正,并无影响本单位汇总、上报统计资料和数据质量的,可参照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十二、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或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

十三、未经批准发表统计资料的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统计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行政处分:(二)未经核准发布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15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1000元—2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100元—200元。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3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2000元—3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200元—300元。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3000元—5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300元—500元。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内拒不改正的。

罚款基准:对企事业组织罚款5000元—10000元。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违反上述两条及以上规定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即以其中一项相对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照本规定中的特别严重情形处理。

个体工商户可按本规定中的特别严重情形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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