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

索 引 号:005307466/2016-00019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键 词:计划生育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7-11发布日期:2017-07-1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文件: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40元、68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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