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466/2016-00019 |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医药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关 键 词: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07-11 | 发布日期:2017-07-1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4号)文件: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40元、68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