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发布相关的政策信息

索 引 号:005307466/2016-00006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法律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 键 词:计划生育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7-11发布日期:2017-07-1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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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抚养费征收法律依据

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57 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即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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