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4号、165号、166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005307386/2017-0005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发布机构: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综合,工作
文    号成文日期:2017-07-20发布日期:2017-07-2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对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4号、165号、166号建议的答复

 

 

 新密农建字〔2017〕32号                                                            签 发 人:王春芳

                                                                                            办理结果:A

                          

关于对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4号、165号、166号建议的答复

 

张金甫、魏跃增、周伟岭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一、关于人地不均问题。

    我们在工作中也不断听到群众反映人地矛盾问题,要求根据人口变化调整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根据豫政办[2015]39号和郑政办[2016]9号文件规定,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关于土地补偿分配问题。

    企业、修路等其他占地补偿,以及确权后再占地具体如何分配问题,可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不属我委业务范畴。

三、关于确权后土地调整问题。

土地二轮承包期为1998年至2028年。农村土地确权后,二轮承包尚未到期,因此,确权后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可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调整。

    四、关于建设用地问题。

土地确权后农民仍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关于如何保障集体利益,土地确权后如何保障荒山、荒地、集体土地等集体利益不受损害问题。

此次土地确权只对农户的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荒山、荒地、集体土地不进行确权和发证。

    六、关于如何保障土地流转后群众的利益问题。

    这次确权登记,就是要通过客观准确地查清承包地块实际面积、四至边界和空间位置,健全确权登记档案,给农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现土地确权物权管理,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创造条件。通过登记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下来,为农民“定地”、使土地“定权”、让农民“定心”,一是 可有效化解农村土地纠纷,降低农村社会矛盾;二是可使农民安心经营,增加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三是土地确权后农户的家庭承包地面积更准确,四至边界更清晰,承包经营权益更有保障,土地确权能更好的促进土地流转,有利于解决土地流转纠纷,农民流转土地面积有了准确依据,流转收益权益更有保障,对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民可放心流转土地、转移就业,推进土地规模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四是土地确权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将以确权后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为依据,解决了以前农民实际种地多,补贴面积少的问题。

    关于您提出的四项方案,我们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领导,强化政策宣传。

    新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作为为全市农民办的最大一件实事、好事,摆在突出位置。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李芳同志任组长,副市长姚志刚同志为副组长的确权领导小组,成员由农委、财政、国土、档案、妇联和各乡镇、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委。各乡镇、办事处、各行政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为全市确权颁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确保了确权颁证工作事事有人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为切实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宣传政策:一是市确权办统一设计、印制土地确权宣传资料17.4万份,分发到各乡(镇)、办事处及各村组,其中宣传横幅每个乡镇2条,每个村1条;宣传标语每个乡镇5条、每个组1条;固定喷绘宣传标语每个乡镇2块;宣传册每个乡镇5本;宣传挂图每个乡镇5套;工作流程图每个乡镇5张;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解答小册子每个乡镇5本,每个村1本;致群众一封信每户农户1张。要求固定喷绘要在乡镇政府或集市显眼位置悬挂,宣传横幅要在乡镇、村显眼位置悬挂,宣传标语要在乡、村、组显眼位置张贴,致群众一封信要发放到户;二是新密市确权办集中举办了2期土地确权培训班,培训确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市农委全体干部职工、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和农经站长、各行政村负责确权工作的村干部共400多人。集中培训结束后,市确权办抽调专业性强、政策性强、经验丰富的人员分赴各乡镇办协助举办培训班,亲自讲解土地确权政策、要求和具体问题处理办法,并公布电话,随时解答确权工作中存在问题。16个乡镇办共举办培训班18期,培训乡、村、组干部4000多人,现场解决村组干部疑问,收到了良好效果;三是市确权办每周召开一次由标段和乡镇农经站长参加的工作例会,对确权中出现的问题集中进行会诊,商议解决办法;四是市确权办工作人员,逐乡镇、逐村进行政策再宣传、再讲解,实地解决确权中的问题。通过以上措施,我市土地确权工作稳步推进。下步,我们将按照您的建议,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推进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统一制定政策,在征地补偿,土地调整、土地流转方面统一政策问题。

《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土地调整、土地流转进行了规定,我们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对土地矛盾突出、情况复杂的村组暂缓或推迟土地确权问题。

对于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乡村组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没有解决的,暂不予以登记。

    四、关于确权不确地问题。

    根据豫政办[2015]39号和郑政办[2016]9号文件规定,本次土地确权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豫农确权办[2016]1号《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不确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原则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条件,按照文件规定的原则、工作步骤和审批程序就可以开展确权确股不确地。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市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6月1日

                   

 

    联系单位:新密市农委农经站  

    联系人:施亚臣      联系电话:13838161582

 

 

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考评办公室    市人大代表工委  

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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