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5307714/2017-0009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机关事务/本单位机关事务
发布机构:新密市刘寨镇人民政府关 键 词:河长制度
文    号:刘政〔2017〕116号成文日期:2017-09-21发布日期:2017-09-21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刘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长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现将《刘寨镇河长制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制度目录

 

一、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二、刘寨镇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刘寨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四、刘寨镇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

五、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六、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七、刘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八、刘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文〔2017〕21号)、《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办〔2017〕37号)和《中共新密市委办公室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密办〔2017〕32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水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镇河长制办公室依据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河长制工作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河长会议制度》、《刘寨镇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刘寨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刘寨镇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刘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等7项制度。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河长会议制度

 

为全面落实《刘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级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镇级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二级网格长)、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负责河流经各村河长等其他参加人员由镇级河长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对口单位或镇河长制办公室或所经负责河的各村级河长提出,报经镇级总河长同意后召开。

第三条  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镇级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管理保护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镇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会议议定的事项,经镇级河长审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四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对口协助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有关镇级责任部门承办。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促进相互配合协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按照中央、省、郑州市委、市政府、新密市委、市政府和刘寨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各有关村实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监督检查、总结、通报各有关村对《工作方案》及配套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拟定并审核重要制度、年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验收方案等,审核其他需报镇级河长会议、镇级河长研究的事项,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镇党政办、宣传办、财政所、党建办、工业经济发展办、计生办、新型城镇化办、农办、纪检办、中心校、国土所、环保中队、运输管理站、派出所等参加。联席会议由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设联络员1名,由有关责任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印发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纪要,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镇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和村级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有关村各相关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等。

第二条 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镇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镇级河长或者对口协助单位受镇级河长委托督察镇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村河长。

第四条  督察范围和内容

(一)国家、省、郑州市委、市政府和新密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镇级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镇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流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镇第一河长、河长、副河长的安排部署,以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适时拟定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镇第一河长、河长或副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督察各有关村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

(五)报告报备。镇级各部门开展的河长制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督察提醒。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察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一)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二)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镇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镇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三)督察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地区,通过督察函进行督察。

(四)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地区部门单位,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报请镇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八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镇第一河长、河长或副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九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直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巡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镇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护员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  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镇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护员每天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巡护员在巡查中,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进行逐项检查。

第四条  巡查记录。各级河长、巡护员每次巡查情况应及时记录在河长和巡护员工作日志内;工作日志记录情况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并形成巡查报告,于每次巡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河长;巡护员日常巡查情况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情况至镇级河长办。

第六条  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及巡查员上报的问题和社会上的各类举报投诉,镇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间,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建立常态化巡察机制。村级河长、巡护员要落实责任,结合现有河道水库监管机制,确保做到周看日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镇级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主体和对象。镇级河长负责对镇、村河长、镇级河长制办公室组成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第二条  考核组织形式。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镇级河长负责、镇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考核组,对镇、村河长和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实施考核。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镇第一河长、河长或者副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报镇河长审核,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副河长、河长、镇第一河长审定。

 第四条  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村级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列入“河南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并纳入“郑州市中州杯竞赛活动”进行表彰。

第八条  考核细则。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验收主体。镇级负责对各有关村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主要任务是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任务实化、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和巡查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验收组织形式。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验收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由镇级河长负责、有关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若干个验收组,对各有关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镇第一河长、总河长或副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各有关村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分别交送各验收组。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对村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由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镇副河长、河长、第一河长审定。  

第七条  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实现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二条  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道管理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公示栏公布。在公示栏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利用信息平台、白寨信息、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频次

(一)河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调整变更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至少每周更新一次。

第三章  信息通报

第五条  通报内容。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  通报范围

(一)各有关村、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  通报形式。以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九条  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十条  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共享途径。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共享范围。镇党委、政府,各有关村、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刘寨镇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为贯彻落实《刘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刘政〔2017〕101号),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原则。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二)准确原则。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原则。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掌握推进河长制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  信息报送主体。各级河长、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第三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报送。

(二)各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三)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镇级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库)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五)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與情。

第五条  信息报送频次

(一)旬报。各村级河长按旬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进展情况。

  (二)月报。各村级河长每单月6日前将进展情况表和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及电子版)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年报。各村级河长每年12月底前将本级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  信息发布。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后,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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