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8039/2017-0103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 | |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挂牌督办,执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7-12-01 | 发布日期:2017-12-01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新密环强决〔2017〕020号
当事人 | 名称: 新密市中原新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3614717874B(1-1) 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 新密市苟堂镇土门村 联系电话: 13607657037 邮政编码: 45237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吕进锋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410126196802193370 | ||||||
行政强制措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 。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7 年 12 月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30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 ||||||
设施、设备清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
混砂机 | 1 | 蒋金峰 | 车间 | ||||
混砂机配电柜 | 1 | 蒋金峰 | 车间 | ||||
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
告知事项 | 1. 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做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2017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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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及日期: 年 月 日 (章)
执 法 人 员 签名: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