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40730244/2018-001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新密城执党〔2018〕6号 | 成文日期:2018-08-14 | 发布日期:2018-08-1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密城执党〔2018〕6号
关于印发《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局属各党支部、各部门:
现将新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4日
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局党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组的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党组在全局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维护全局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讨论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具体分工落实决议。党组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五)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市委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直属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干部职工党的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文明创建、精准扶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青妇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局党总支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总支履行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党组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 建立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组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组书记同意,由党组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组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组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党组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组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班子成员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组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党组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党组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认真落实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
(一)成立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组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属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季度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党建办公室拟定年度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党组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党组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省、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党组调研制度。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党组成员联系点制度,每个月须走访调研联系对象1次以上。党组成员全年下基层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每年至少领衔1项重点调研课题。
(三)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党组会或局办公会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党组成员每年须完成1篇调查报告以上。
(五)党组成员要选择典型蹲点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地方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
(六)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
第二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委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召开之前,党组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党组民主生活会上,由党组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组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党组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党组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党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党组每年至少组织2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党组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组应积极支持市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党组及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
第二十七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八种情形,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