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节选)

索 引 号:663418053/2020-00004主题分类:民族、宗教/宗教事务/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新密市宗教局关 键 词:宗教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1-20发布日期:2018-11-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风景名胜区条例(节选)

风景名胜区条例(节选)

(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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