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7466/2020-00008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健委 | 关 键 词:人口,计划生育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3-14 | 发布日期:2019-03-14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3-14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