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9〕153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9-0049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5-27发布日期:2019-05-27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9〕153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9〕153号

 

新密锦鸿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17248485T(1-1)

注 册 地 址:新密市刘寨镇东马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沥青加热搅拌罐运行过程中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9〕013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9〕0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监察大队执法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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