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环罚决字〔2019〕114号

索 引 号:005308039/2019-0035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治理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6-11发布日期:2019-06-1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新密环罚决字〔2019〕114号

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新密环罚决字〔2019〕114号

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连洲

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1725915050

注 册 地 址:内黄县内中路北段路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用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挖掘机尾气进行了抽测检查,检测结果显示:该车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附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新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新密环违改字〔2019〕05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6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密环罚先告字〔2019〕19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新密支行,收款人:新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99301880180000308。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并送至法制信访科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新密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 章)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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