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索 引 号:005307466/2019-0033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新密市卫健委关 键 词: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制度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8-13发布日期:2019-08-14
体    裁生效日期:2019-08-13废止日期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健康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卫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设立举报箱。

第三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第五条  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七条 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1、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指定、移送等方式。

2、接到举报投诉时,如属于受理范围且有明确的被投诉管理相对人的,应认真详细填写卫生健康监督举报投诉受理表,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由举报投诉人自愿陈述,不得因匿名举报投诉而拒绝受理。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办公室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办公室向领导汇报;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健委分管领导和主任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需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3.除应急处理的举报投诉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因案件复杂或送样检测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调查处理的,经主任批准后可予以延长。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反馈。

第八条 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九条 卫生健康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条 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通过深入剖析案例,有效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政法制科负责全委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三条法制科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进行定期通报: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3、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査实的有关问题;

4、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6、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执法科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題的,随时通报。

第五条 法制科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单位应在通报后15日内,向法制科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或降低考核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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