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王传喜
身份证号码 : 3412221965******54
地址 (住址) : 安徽省洪山镇张册村委会张东 253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4 月 14 日 在 S323大金店停车区对车牌为豫AXT068(江淮牌)的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抽检,经检测,车辆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 我局执法人员 当场对 你(单位) 下达了编号为(登环治气 〔 20 20 〕 第( 0000008 )号的《 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 你(单位) 于 20 20 年 4 月 29 日 前对车辆进行 污染物排放治理并复检。 20 20 年 9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 再次检查发现 你(单位) 逾期 138天仍未对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治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 《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三十一 条 “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三十三 条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配合下,可以选择时间和路段,利用遥感检测等技术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行驶证;复检合格的,当日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4、 限期改正通知书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郑州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 违法行为 。
根据 《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 五十六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道路抽测或者停放地抽测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复检;逾期不治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参照 《郑州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 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 》 的 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伍百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 ○ 二 ○ 年 十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