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37号

  • 索引号:416264958/2020-00349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1-30
  • 发布日期:2020-11-30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20〕第37号

    企业名称: 登封发祥磨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 7126762281

    地址:     登封市 告成镇铝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孙鹏渊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 20 年 11 月 3 日 针对 20 20 年 10 月 26 日 省厅暗访组 对你(单位)进行 检 查 时 ,发现你(单位) 袋式除尘器存在无组织排放,废尘没有得到有效处理收置。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和粉尘。”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 3 、 现场执法照片 4、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5 、《现场勘察示意图》 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违法行为   。

    根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 六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 参照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 规定, 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 壹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 41001585010050003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 生态 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登封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二 ○ 二 ○ 年 十一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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