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12号

  • 索引号:680759247/2021-00004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键词: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1-01-05
  • 发布日期:2021-01-0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12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 罚决字〔 2020 〕第 0 12号

    郑州观和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95J0L

    法定代表人:王宏奎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小关庄村6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航空港区张庄办事处小关庄村的郑州观和商砼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条180型混凝土生产线正在建设,搅拌楼已基本建成,传送带及料仓已建设大约80%,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2条180型混凝土生产线已停止建设。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20]008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建设。2、依照相关程序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逾期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00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该单位建设项目属于报告表类,现场已停止建设,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为706.923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陆仟零叁拾玖元。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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