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11号

  • 索引号:680759247/2021-00003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键词: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1-01-05
  • 发布日期:2021-01-05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0〕第011号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 20 20 〕第 0 11 号

     

    河南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3719203L  

    法定代表人:周忠民

    地址:航空港区明港办事处南海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航空港区明港办事处南海大道与京港澳高速交叉口的河南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南侧一条HZS240型混凝土生产线正在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现场未生产。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20〕00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监罚先听告字〔2020〕第(00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该企业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叁仟贰佰陆拾肆元整。  

    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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