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登封市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014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0-12-31
  • 发布日期:2021-01-07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登封市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监罚决字〔 202 0 〕 0 0 5号

    河南省登封市光大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57355239459

    法定代表人:陈江伟

    注册地址:登封市卢店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区东侧铝石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

    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 2020〕第4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0年12 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监罚先告字〔2020〕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在 2020年11月10日,你单位在 厂区东侧铝石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 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 壹 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 0 年 1 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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