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 镇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镇 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办事处 党建办 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 办事处 党建办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六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 镇 、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 党建办、政府办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政务公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公开部门依法提起政务公开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办事处 党建办、政府办 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