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1〕2号

  • 索引号:680759247/2021-00048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 关键词: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2021-01-29
  • 发布日期:2021-01-29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实验区)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港环罚决字〔2021〕2号

    河南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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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张明贞

    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二甲张村向南 5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7日,区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用电监控及现场检查方式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反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通知(郑环攻坚办〔2020〕91号、郑港环攻坚办〔2020〕43号)进行生产作业,在现场存在明显生产迹象,北侧1条HZS180型混凝土搅拌生产线下料口湿润,厂区地面滴落有混凝土,地面有车辆行驶痕迹。经调阅生产中控平台显示设备是生产状态,查阅原料消耗汇总记录显示12月6日7时30分至12月7日7时30分有原料消耗记录。地磅室有12月4日和12月5日的砼发货单,12月1日至4日有生产任务通知单。查阅用电趋势图显示11月28日至12月2日日均用电量在1500KW.h左右。上述资料证明该企业违反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违规进行生产的行为属实。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港环监违改〔2020〕01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执法照片;4、现场勘查示意图等为 证 。

    上述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 20 21 年 1 月 12日 以《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郑港环罚先听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件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 我局 决定 对你 单位 作 出 行政处罚 , 罚款 肆万元 。

    限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支行     

    户     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     号: 24680518623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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