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亚龙普特克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21-00104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2021-02-22
  • 发布日期:2021-02-26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亚龙普特克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005号

    郑州亚龙普特克斯复合材料 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614711077L

    法定代表人:赵榕

    注册地址: 郑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 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 12 月 1 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执法 人员对 你 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 公司 成型车间内部气味较大,拉挤定型加热工段的集气装置未完成密闭,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 。 2020年12月11日 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 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 ,情况属实。 执法人员 依法 下达了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  (郑环监改字 〔 2020 〕 72 号 ),责令 你单位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核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下达拟罚款贰万元的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 环罚先告字〔 2021 〕 005 号) ,并与 2021   年 1   月 29 日 送达。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按 照 《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换取 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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