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 2021〕004 号
河南众森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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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素福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卢店镇刘家沟村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抑制扬尘措施,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改字〔2020〕第10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 ”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下达拟罚款壹万元的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郑 环罚先告字〔 2021 〕 004 号) ,并与 2021 年 2 月 1 日 送达,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按 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规定 ; ”现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 换取 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郑州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