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区、示范县(区)认定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驻品带发[2012]005号

 

                                                   

 

关于印发《驻马店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区、示范县(区)认定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品牌带动战略,切实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市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驻马店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区、示范县(区)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驻马店市品牌示范企业、示范区、示范县(区)

认定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好经济发展十项重点工作 四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11〕21号)、《中共驻马店市委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经济发展十项重点工作2012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12〕1号)文件精神, 深入推进品牌带动战略,充分发挥品牌示范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择优认定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一)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依法在驻马店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

2、企业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3、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出口产品近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

4、至少拥有一个省以上(含省级)品牌产品的企业。

(1)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

(3)获得市以上(含市)政府质量奖励的企业。

(4)获得省质量诚信A等企业。

(5)获得省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知名品牌的企业。

(6)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和500强企业。

(二)品牌示范区申报条件

产业集聚区内品牌示范企业占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三)品牌示范县(区)申报条件

品牌经济占全县(区)经济总量50%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品牌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1、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企业申报通知或公告。

2、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区)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质量主管部门申报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企业,填写《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企业申报表》。

3、各县(区)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品牌示范区、示范县(区)申报程序

县(区)政府填写《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和《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县(区)申报表》,报送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定程序

(一)品牌示范企业认定程序

1、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组织组成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客观认定。

2、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企业,拟定为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企业。

3、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定的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主动接受社会、消费者的监督。

4、经公示后确认的企业,报市政府批准,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授予“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企业”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二)品牌示范区、示范县(区)认定程序

1、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或组织组成资格审查组,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客观认定。

2、市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单位,拟定为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区或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县(区)。

3、报市政府批准,由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授予“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区”或“驻马店市品牌创建示范县(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品牌创建示范企业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1、申报数据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2、在有效期内出现国家、省、市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品牌创建示范区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1、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

2、授予奖牌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系统性产品质量问题、区域性违法案件的。

3、产业集聚区内品牌示范企业达不到区内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品牌创建示范县(区)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1、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

2、授予奖牌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系统性产品质量问题、区域性违法案件的。

3、品牌经济达不到全县(区)经济总量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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