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质监监发〔2013〕8号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水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检测中心、各水泥生产企业:
水泥是实施生产许可证发证的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掌握我市水泥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水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此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水泥产品质量的抽查、对水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水泥企业提交的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实地核查。
(一)产品质量抽查
1.每个水泥生产企业至少抽取最高强度等级的水泥种类一个。
2.抽样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区)局监督股配合市局监督科实施,检验工作由承检机构市检测中心进行。检验项目按《驻马店市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验。
3.相关人员在抽样检验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质监监发〔2008〕490号)文件要求,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抽样检验工作公正、公平。抽样人员到企业抽样时,应主动出示市局相关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产品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检验结果,向企业所在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股报送检验报告。
4.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抽样及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拨付;
5.承检机构在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及分析报告于 2013年 4月 25日 前上报市局监督科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上报一份。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将检验报告报送市质监局监督科。
(二)日常监督检查
由县区局监督股配合市局监督科按照《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3项内容对全市水泥获证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要认真填写现场巡查记录并存档。
(三)年度自查报告实地核查
由县区局监督股配合市局监督科对水泥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符合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二、有关要求
1.水泥企业要积极配合此次监督抽查及监督检查工作,免费提供样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进行整改。
2.质监部门相关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处理企业违法行为,并将存在问题和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年3月12日
主办:市局监督科 督办:市局监督科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 年3 月12 日 印发
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4.《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一、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和二、对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的规定
5.省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豫质监监发〔2011〕131号)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律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2013 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