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驻质监纪检字〔2014〕3号

中共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纪检组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纪检组

2014年3月13日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全市质监系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各级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二、严禁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管辖及职权范围内服务和管理对象的礼金、礼品。

三、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严禁动用公务用车操办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

五、党员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及其它喜庆事宜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规模和邀请范围等情况,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并严格执行。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定,崇尚文明、节俭办事的新风尚。

七、市局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姓    名

职  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操办事项

时  间

地  点

规  模

邀请范围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局纪检组意见

年   月    日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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