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质监食发[2013]33号文件的备案报告

 

驻质监食发﹝2013﹞33号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开展熟制花生等食品非法添加专项

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检测中心: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驻政食安办[2013]34号)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熟制花生等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3]502号)要求,对当前熟制花生等食品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超范围使用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市政府食安办和省局的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工作力度

各县区质监局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加大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以熟制花生类食品、辣椒制品、花椒制品和火锅底料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易非法添加的苏丹红、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易超范围使用的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为重点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凡判定含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要严格依法处理。

市检测中心要结合第4批市监督抽查计划,以熟制花生类食品、辣椒制品、花椒制品和火锅底料等食品为重点品种,以易非法添加的苏丹红、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和易超范围使用的胭脂红等食品添加剂为重点项目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市局食品科。县区质监局抽样送市检测中心的样品,市检测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传样流程,加快检验速度,及时向县区局反馈检验结果。

二、综合施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区质监局要加强对熟制花生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使用添加剂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原料储存、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小作坊原料采购和原料储存、加工设施设备、加工环境、加工过程等进行重点检查,严禁利用无合理来源和霉变劣质原料生产加工花生等食品,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同时要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严禁相关单位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非食用物质,依法取缔无证生产。

三、严惩重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各县区质监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查重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行为。对未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生产者,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对经监督抽检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或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涉及生产企业的要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彻查原因,依法处理;涉及小作坊的,要依法按照当地相关监管办法、规定或要求,严肃查处,该停业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尤其是对应纳入备案但未进行备案的相关小作坊应依法禁止生产。对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罗丹明B等工业染料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者,要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落实责任,确保我市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

各县区质监局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履职,依法行政,举一反三,严防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治理行动中要加强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执法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注重向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知法守法能力。市局将根据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单位于12月27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材料上报市局食品科。在治理行动中,如遇重大问题,应随时上报。

(此文件不公开)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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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市局食品科                       督办:市局食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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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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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备字[2014]2号

 

关于驻质监食发[2013]33号文件的备案报告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2014年1 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

 2014年1月20日

驻质监食发﹝2014﹞1号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排查消除白酒生产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升我市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局制定了《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局

2014年1月9日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排查消除白酒生产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升我市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促进我市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查清白酒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规范白酒标签标识,排查消除白酒质量安全隐患,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白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1月10日—2月20日)

各县区局组织人员对白酒生产企业开展普查,查清企业数量,查清正常生产的、停产的、许可证过期的、许可证被注销的等各种企业状态,查清白酒生产企业工艺、窖池数量、食用酒精来源、委托加工情况、详细生产地址等质量安全状况。各县区局于2月20日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及时将普查结果录入《河南省食品(乳品)生产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

(二)企业自查阶段(2月21日—3月31日)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前提下,进行生产许可的延续、变更、注销等。不准倒卖、出租、出借白酒生产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审查细则修订发布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2.切实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白酒中塑化剂污染控制工作:一是继续排查整改。根据本企业生产实际,切实排查原因,特别是整改后产品仍检出塑化剂的,必须进一步查明来源,全面彻底整改,不留隐患。不得使用含有塑化剂的管道、容器、包装物等接触酒。二是严把原料关。自产原酒的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三是严格生产过程监管。结合生产加工全过程,评估所有可能导致溶出塑化剂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塑化剂对白酒的污染。四是加强成品控制。企业要确保出厂成品中塑化剂低于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一旦发现成品中的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立即停产整顿,继续排查原因,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3.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企业要切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质量安全问题可追溯。加强对原辅料和成品在贮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食用酒精》(GB 10343-2008)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

4.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

5.加强白酒出厂检验。企业要严格白酒出厂检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要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一旦发现产品中出现甲醇或氰化物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产、彻查原因、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6.严格规范白酒标签。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等标准规定,标注白酒标识。不准将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使用食用酒精勾调的白酒(液态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食用酒精、水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标注原料为高粱、小麦等。以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食用酒精等勾调而成的白酒(固液法白酒),其配料表必须标注使用的液态法白酒或食用酒精等内容,不能仅标注为高粱、小麦等。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和配料表等强制标示内容,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白酒,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7.建立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或者授权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白酒质量安全,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授权其对白酒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白酒原辅料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产品出厂签字放行责任,确保白酒质量安全。

(三)县区局监督检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

1.严格生产许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要求,食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过渡期间,严禁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异地转移。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依法关停,强制退出。建立和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

2.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企业原辅料采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各环节全面检查,监督企业持续满足生产许可条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对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问题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各地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特别是白酒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落实监管责任。

3.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对发现白酒中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理。要将白酒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加强对白酒产品中塑化剂的抽样检验,发现白酒中塑化剂高于风险评估值的,立即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彻查原因。加大风险监测范围与频次,及早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白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通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努力实现白酒日常监管由“进入企业找问题”到“带着问题查企业”的转变,探索推进基于风险的动态监管。

4.开展白酒质量安全提升活动。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已启动,明确将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列入审查细则,从原辅料到生产过程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省局即将制定下发我省《白酒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指导意见》,从工厂选址、生产设备、检测仪器、人员素质、管理制度等各方面做了规定,对加强企业制度保证制度建设,完善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出了新要求,结合《白酒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开展白酒质量安全提升活动。

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坚决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的发生。

(四)市局督查指导阶段(5月1日—5月30日)

市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企业和县区局,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在按计划进行修订,我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正在有序推进。各县区局要按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豫质监食发[2013]488号)要求,按照职责进一步做好改革过渡期间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加强白酒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确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主动加强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社会共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推动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白酒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办白酒质量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等。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白酒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三)加强检查督导。结合当前白酒质量安全隐患,工作中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检查和解决,对本地重要案件要及时报告市局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注重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情况,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新情况、制定新举措、解决新问题。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请各县区局于2014年2月20日前上报普查情况,报送驻马店市白酒生产企业普查表(见附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本地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书面材料和电子版)。

附件:驻马店市白酒生产企业普查表

注:元月14日发马娟邮箱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规备字[2014]3号

 

关于驻质监监发[2014]3号文件的备案报告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现将我局2014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我局法制机构审核。

 2014年3月31日

3月24日发马娟邮箱

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加强获证企业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质监监发字〔2010〕89号)。

驻质监监发〔2014〕3号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2014年全市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7日

2014年全市获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后续监管工作能否履行到位,关系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效性,关系到从源头抓质量职责能否履行到位。为了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市局决定今年对全市获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全市获证企业概况

全市获证企业共有66家涉及13种产品,其中水泥16家、复肥15家、危化品8家、机动脱粒机8家、输电线路铁塔4家、人造板4家、助力车3家、电线电缆2家、输水管2家、橡胶制品1家、建筑防水卷材1家、热轧带肋钢筋1家、仿伪票据1家。

二、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结合我市获证企业实际情况,按获证产品种类确定了监督检查时间。

3月份 橡胶制品、建筑防水卷材、热轧带肋钢筋、仿伪票据、输水管。

4月份 输电线路铁塔、电线电缆

5月份 人造板、助力车

6月份 危化品

7-8月份 机动脱粒机、复肥料

9月份 水泥

三、监督检查重点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范围;

2、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企业是否具备XXX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4、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是否具有相关记录;

5、企业出厂的产品是否按XXX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6、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证号;

7、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规定向省质监局进行了备案;

9、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监局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10、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

11、企业是否按照质监部门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12、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

13、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四、有关要求

各县区局要配合市局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积极进行整改,限期进行回访,争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达到整治一类产品完善一个行业的目的。

                        

                                                                                       

  主办:市局监督科                          督办:市局监督科   

  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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