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203-2014-00557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7月13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07〕5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驻马店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元月十一日
驻马店市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全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会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通知》(豫政〔2006〕8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于2007年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为做好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健康发展。
总体要求:全面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提高农场经济效益,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农场和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国有农场稳定发展。
二、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
凡从事种植业生产并由场内职工承包耕地、交纳土地承包费的国有农场,纳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范围。目前,全市纳入改革范围的共有12个国有农场,分别是驻马店市园艺场、遂平县十一三农场、西平县老王坡农场、汝南县天中山园艺场、汝南县张坡农场、上蔡县吴宋湖农场、上蔡县新庄农场、平舆县二王楼农场、新蔡县蛟停湖农场、正阳县农场、正阳县园艺场、高新区潘坡农场。
三、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减轻农工负担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2006年,对农场农工自行缴纳和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律取消,对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2005年没有落实到农工承包户的,2006年要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
2.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并全部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
3.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对涉及农工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农场在规定项目和标准之外不得向农工收费。农场对农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4.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承包土地的农工只负担农工自身受益和农场共同生产两项费用。
(二)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2005年年底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资产等数据为基础,将国有农场所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被移交单位使用的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移交单位的直接债权、债务一并移交;与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相对应的转移支付相应划拨给接收地政府。
(三)精简农场管理人员,严格控制管理费用
国有农场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土地规模、总人口、农工数量为依据,核定管理人员和管理费用标准。切实减少管理层次,压缩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改革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
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各项配套政策
(一)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范围的国有农场,因改革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所需资金,按照分级分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分配办法:一是按照各县区财政局2005年9月上报所属农场企业2004年底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标准,减少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二是国有农场企业管辖行政村的经费,按照场辖行政村所在县财政拨付的村均经费标准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三是对分离国有农场自办中小学所需资金,以2004年底的数据为依据,按照分级分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维护农工权益。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减少农工承包的土地,切实保障农工和土地承包权。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后纳入社会保障的,应交回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工业化过程中使用国有农场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并将失地农工纳入地方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及再就业培训体系,使农工社会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农工利益。
(三)依法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国有农场土地是国有资产,是广大农工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国有农场农用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报经省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批。经法定程序依法批准占用的农场土地,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以不低于当地征用同等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向农场支付各种费用。
(四)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将国家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如农业综合开发、公路村村通工程、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农机补贴、良种补贴、综合补贴等),认真落实到国有农场及种地农工。农场农工子女与农村中小学生一起享受“两免一补”等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工纳入农村低保、救灾(济)、优抚等政策范围。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农工负担反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对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监督管理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农工负担不反弹。
(六)妥善处理好国有农场社会事业性负债问题。农场在改革前因修路、兴办公益事业等相当于“乡镇五项统筹”而形成的债务,依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不得转嫁给农工。
五、农场改革实施步骤
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2007年元月1日至元月10日)。各级政府、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进行宣传,做到农场农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元月10日至31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区)按农场隶属关系,由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农业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按照要求,认真研究,逐农场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要将审核后的方案及所属农场的税费改革方案及说明,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上报的方案审核后,于2007年1月31日前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下发到各县(区),由县(区)政府负责批转给各国有农场,并将减负总额(包括取消农业税和免除“乡镇五项统筹”两项)分解到农场,落实到种地农工,并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落实减负政策(2月1日至18日)。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并全部落实到承包土地的农工。2006年已向农工收取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要在2007年如数抵退给农工。各个农场要在春节前将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连同取消农业税的数额,进行张榜公布,并以此为依据,将农工负担明白卡发放到每个农工。
第四阶段:完成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任务(3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政府要协调农业、人事、教育、卫生、劳动、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各施其职,密切配合,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工作。
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包括校内离、退休人员),要全部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管理,编制部门按照2005年年底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超编人员和不符合政策的人员不予划转。教育和农场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教师资格;人事、编制、劳动保障部门,按职能分工,依照当地政府中小学同类人员政策负责人员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落实资金。对异地农场自办的中小学,移交给学校所在地政府,并比照以上政策进行移交。
国有农场自办医院的移交,按下列办法进行:凡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将医院的资产、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整建制移交,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农场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方式组建独立的法人单位。凡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停办或改建为农场内设的卫生所。农场自办医院分离后,实行自负盈亏。国有农场医院(卫生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国有农场所办学校、医院移交后,当地政府要按照同类性质的学校、卫生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确保教育质量不下降、卫生服务水平不降低。
国有农场所辖行政村仍按现行办法管理。行政村的经费支出,参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当地的实际支出水平,通过转移支付拨付给国有农场,由国有农场支付到村。
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由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并组织落实。国有农场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以土地规模、总人口、农工数量为依据,核定管理人员和费用标准;切实减少管理层次,压缩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改革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执行。各农场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六、加强领导,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作用,从体制上解决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促进国有农场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属,农业、财政、劳动、卫生、人事、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农场改革顺利进行。各县(区)要抽调专门人员,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好农工负担的减负、分离农场办社会、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规定用途等重要政策关口,防止政策执行走样。
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实行场务公开、财务公开,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向农工发放负担明白卡,建立农工负担社会监督机制,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让农工切实得到改革带来的好处。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承包土地的农工只负担农工自身受益和农场共同生产两项费用,对涉及农工负担的各种收费一律不再收取。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场伸手,谋取利益。用于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和村级经费的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农场所办学校和所管辖的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工伸手,侵犯农工和村组织的合法利益。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重农工负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纪委、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2005〕11号)严肃处理,确保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场 改革 方案 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