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20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2011〕7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驻马店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

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标准: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其他直系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3.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从2011年起,城乡建设部门危房改造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2015年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二)社会保险

1.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2.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3.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

(三)社会福利

1.政府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制定特惠政策并给予补贴。

2.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3.实施“阳光家园”计划。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一)康复

1.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规划。

2.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全部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残疾儿童康复建档率100%。

3.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要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建立社区残疾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综合医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4.2013年完成残疾人康复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规定标准。

  (二)教育

1.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倾斜。

2.县(区)要建设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3.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

4.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扩大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数量,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扩大招生规模,市举办盲人、聋人高中阶段教育,按规定落实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5.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三)就业

1.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贯彻执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面达到90%以上,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个体就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培训经费逐年增加。

2.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盲人按摩事业有较大发展,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率达到95%以上。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要求,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扶贫

1.政府及扶贫机构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符合扶贫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

2.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

(五)无障碍、维权

1.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原有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制定计划,按规范要求完成改造,推进城市无障碍化。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等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有关部门要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2.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县、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3.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要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建立完善残疾人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集体上访案件迅速得到较好解决。

  (六)文化、体育

  1.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残疾人阅览室、活动室;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级电台和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县级电台和电视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免费播放公益性流动字幕。

2.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建立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训基地,组织实施残疾人文艺体育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荐、输送,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训纳入文艺体育人才培训计划,建立奖励、激励机制,鼓励残疾人积极参加文艺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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