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94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驻政〔2011〕26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乡低保管理规范化建设,适当提高低保救助标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查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按照“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原则,继续运用“四议两公开”〔即村(居)党支部会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方法复核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健全和完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档案管理、资金运行、信息统计等制度,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实行程序化管理、规范化操作,全面提高全市基层低保救助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

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提高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根据当前物价消费水平,继续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农村五保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按照省政府2011年规定的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执行。

进一步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要加大敬老院建设的投入,完善敬老院基础设施。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培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乡镇敬老院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卫生管理、伙食管理、安全保卫等各项制度,落实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服务周到、措施得力,以优美环境和优质服务吸引五保对象选择集中供养。

逐步提高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从2011年1月起,全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列入县区财政预算。对农村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其他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加强对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落实奖罚措施,确保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足配强管理服务人员。

三、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农村大病救助基金统筹

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同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机制。在实施医疗救助制度方案时,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协调,更好地发挥各项制度的效能。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自2011年起,县区财政自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低于60万元。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结余基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并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2011年,在全市开展农村困难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基金统筹试点工作。

四、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进一步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临时救助以县区财政投入为主,各县区在编制2011年财政预算时,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预算。预算金额暂按县区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计算,具体筹资标准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领导,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推动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