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S00010000/2014-00162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19日
名  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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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种子、农药、化肥等主要农资生产经营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农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资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当前我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分析,近一时期以来,制售伪劣农资仍是农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小、散、乱问题依然突出,违法犯罪分子制假售假行为更为隐蔽,基层执法能力薄弱的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特别是我市部分地方相继出现个别农资经营商户违法经营假劣农资,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资市场管理工作作为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农资市场管理工作做深做细,确保农资使用安全,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农资市场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突出重点品种,加大整治力度。针对种子、农药、肥料三个主要农资品种,要严查、严打未审先推、虚假广告、无证或借证经营和经营散装玉米种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格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管理,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依法审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严格农资品种的审定、登记等许可,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加强证照管理,对不符合许可、登记条件的要一律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辖区内农资定点生产企业、农资市场和物流企业全面清查,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清理,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坚决予以取缔。特别是要加强对农资交易会、展销会的监管,防止借展会之机违法经销假劣农资。三是强化农资质量监测和监督抽查。要进一步完善农资质量抽检制度,加强对乡、镇农资市场的检查力度,开展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农资案件。杜绝出现因农资质量引发的农业生产安全事件。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一查到底,杜绝姑息袒护行为,对制假售假者,要严罚严管,重罚重判,绝不放松,决不手软。对构成刑事责任的假劣农资案件,要依法迅速移交司法机关。
    三、宣传引导,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在农资市场管理中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加强农资常识及法律法规宣传,介绍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提高农民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倡导农资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加快建立农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推行农资质量公开承诺制,强化行业自律;支持农资经营企业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完善农资营销网络;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鼓励举报制假售假行为,宣传农资打假工作进展和成效,深入报道典型假劣农资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市场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资市场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摆上位置,迅速行动,狠抓落实,扎实开展农资市场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尤其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保证工作经费,为农资打假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基础。要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跨区域大要案协查制度,提高监管能力;二是强化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强化基层监管。各地对辖区内的农资监管负全面责任,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并造成农民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直至刑事责任;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农资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农业、工商、质监、供销、工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责作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全面封堵,追根溯源,保证案件有效查处;四是强化执法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要规范执法范围,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秉公执法。纠正和杜绝 “以罚代管”、“以收代管”、“以罚代刑”等违法违纪行为。五要畅通举报渠道,要多渠道收集假劣农资投诉举报信息,充分发挥“12315”、“12316”、“12365”的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农业发展及农村大局稳定作出贡献。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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