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249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26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办〔2013〕33号 | 关 键 词: |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4月1日
驻马店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依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驻政〔2012〕5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是以农业优势资源为基础,以若干个涉农经营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以相关服务机构为辅助,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围绕农业相关联产业发展种养、加工和物流产业,形成上下游协作紧密、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请、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立足发展、达标升级、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进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集群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备一定的农业资源基础,体现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产业链相对完整、市场化程度高、成长性好,并带动辐射一定区域。
(二)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支撑,企业管理规范科学,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且建有研发、信息机构等配套服务组织。
(三)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6亿元以上,带动农户6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4000户以上。
(四)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由农业产业化集群内起主要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县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集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销售收入情况;
(二)基地建设情况;
(三)物流配套情况;
(四)产品研发情况;
(五)品牌培育情况;
(六)带动农民增收情况;
(七)税收情况;
(八)环保和质量安全情况;
(九)具有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等。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征求市高标准粮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每年认定1次,对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进行授牌。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享受驻政〔2012〕5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坚持扶优、扶强、扶品牌的方针,积极制定和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每2年考核1次。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达标的保留其资格,具备升级条件的可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集群,对考核不达标的直接摘牌。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坚持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管理。